签订房产抵押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
发布日期:2010-10-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意思表示一致所订立的协议,它是抵押权设定登记的原因文件。由于抵押合同涉及财产数额较大,存续时间较长,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法律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额、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范围。”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了抵押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因此,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也是登记重要要件之一。
昨天,市房管部门相关人士提醒,在实际操作中,填写抵押合同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在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中,对于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有两种选项,针对是否为自身债务担保或者第三方对其债务担保。如果是对于自身债务借款进行担保应当填写第一项并且将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详细填写借款本金金额一栏;如果是对于第三方债务担保应当填写第二项并且将针对此处房产所能担保的金额详细填写在债务本金金额一栏,如有特别针对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的约定,可在第四项写明。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如果是对于自身债务借款进行担保,应当将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期限进行填写;如果是对于第三方债务担保,应当将针对此处房产所能担保的债务期限进行填写。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额、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在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中,针对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额、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可以在抵押房地产清单中写明;如果有多套房产,可以在下面逐个填写。有关房地产价值在抵押合同第三条中进行确认填写,其房地产价值可以依据经过国家认证和房产主管部门承认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评估价值,或是经过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协议书》中价值。
(四)担保范围在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中,第四条对于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主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主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进行了表述和列明,申请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