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当事人。为了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的权利有:(1)控告犯罪。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还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查明情况,督促立案;(2)对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在诉讼中,被害人依法可以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申请回避;(4)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5)公诉案件被害人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自诉人有权随时委托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律师接受被害人委托后,首先要了解案件情况,弄清对被害人有利和不利的各种情节。对于不清的事实,代理律师可以向检察人员询问或者要求补充侦查;(6)对于侦查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7)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被害人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2)到指定地点接受侦查人员询问。
(作者为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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