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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
发布日期:2010-10-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权利是与权利能力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同时又有区别的概念。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进一步了解权利能力的实质。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法律所赋予的利益,享有的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意识自由。它与权利能力的联系体现在,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权利能力解决的是民法的适用问题,民事主体只有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成为民法的调整对象,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成为具体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同时,民事主体的具体民事权利的享有是权利能力的一种落实和体现。它与权利能力的区别体现在:
  首先,权利能力是法律规定的一个抽象的概念,体现了立法者高度的智慧,而民事权利则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主体积极参与民事活动所产生的一项具体权利。
  其次,是否可转让不同。权利能力直接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此方面排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不能限制和转让的,它始终是产生于出生或者登记之日,终止于权利主体之死亡或者消灭之日。而民事权利大多数是可以转让的,比如各项财产权,民事权利的转让对于便捷交易,促进社会财富流通和增长有积极的作用。
   再次,产生的基础不同。权利能力产生于法律的规定,是法律对民法适用的一般规定。民事权利能力是由国家所赋予的,在此范围不允许当事人对其内容予以变更或者排除其适用。而民事权利产生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有当事人基于其意思表示,自愿参与某项法律关系,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才能享有民事权利。
  另外,内容不同。权利能力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两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而民事权利则不包括义务。最后,是否平等不同。权利能力是平等的,所有民事主体均享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受其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学历、背景、文化程度等方面的限制。而民事权利由各个主体所享有的资源、手段不同而有差别,比如说《继承法》中关于继承的规定。即被继承人死亡后,在没有设立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有权按顺序继承其财产。在此,就排除了非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这是法律基于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保护,从一般主体的需要出发来制定相关法律制度规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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