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试分析和阐述了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及其发展形成,并就其价值研究问题作了浅析,试从现有司法理念的价值、司法理念对社会公众的价值、对社会生活的价值、对司法改革的价值、对司法工作的价值,对审判人员的价值、以及司法理念的创新与展望谈了具体的观点。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现代司法理念内涵的详细内容。在这一部分里从三个层次阐述了现代司法理念内涵的详细内容。第二部分:司法理念内涵的历史发展和由来。在这一部分里介绍了西方四国在实践现代司法理念的过程中进行司法改革的历史和现况。第三部分:现代司法理念的价值。分析了现代司法理念对中国的人文思想、政权机构和司法改革、法官素质和道德建设的现实价值。第四部分:树立良好的司法理念的现实意义。分析了中国的特色国情和实践司法理念,进行司法改革中的磨合问题,必须逐步制定阶段目标,不能一蹴而就。要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审判独立协调起来,将严肃执法与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理念结合起来,将法官职业化与司法为民结合起来。第五部分:现代司法理念的未来展望。
什么是现代司法理念?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平等。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是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人类法律文化的精华,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它虽然不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论,但它却是高于法律制度和司法理论的指导思想和行为指南。①
一、 现代司法理念内涵的详细内容。
具体说来,现代司法理念包含几层意思:第一、现代司法理念是人类在现代社会对司法客观规律的认识与高度概括。与其他国家职能活动相比较,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国家权力相似的规律,如公权力的强制性、确定性;另一部分是司法活动特有的规律,如裁判权的中立性、专业性。人类在研究、认识、运用、遵循司法客观规律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系统的司法理论。而将司法理论中的精髓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形成了一些概括、简练、根本、基础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观念,这就是司法界乃至全社会应当树立的“司法理念”。
第二、现代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相关的所有活动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直接相联系的观念、观点概念的总和。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哲学等。而司法理念可以说就是司法思想,而且是高度凝练的司法思想。司法理念与普通的司法理论相区别,形成统领全局、发挥根本作用的精神指导。
第三、现代司法理念是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意识形态本身“关于生活行为和社会组织的一系列信仰”(科贝特语),是高层次人类精神的成就和结晶。所以,司法理念便成为人类在一个健康、法治社会中的共同追求。从司法理念的表述形成也可以看出这一点,公正、独立、公开、民主,都是共同追求。世界各国都有一些法官为维护司法独立而做出牺牲,而社会对司法理念的信仰成为司法权威得以树立的基础②。
二、司法理念内涵的历史发展和由来
司法理念的内涵不是从来就是这样定义的,而是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与政治制度、文明程度相适应,从而也不断的发展来的。在司法独立的环节上,不只是发展中国家,就是西方发达国家也是通过在上世纪末的司法改革而逐步实现和完善的。
在德国,1998年10月27日施罗德新政府上台以来,雄心勃勃的对德国的司法制度进行120年来规模最大的整体性改革。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简化司法程序。其中就刑事司法领域而言,德国最近十年的司法改革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转变检察职能,简化诉讼程序。(2)加强对人权的保护。一是在1999年5月26日,联邦内阁接受了联邦司法部长的建议,通过了在刑事诉讼法中确定犯罪人和受害人间的赔偿制度。二是在1998年12月1日,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开始生效,目的是帮助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和保护受害人的证人。(3)增加刑罚种类,完善罪名体系③。
1991年英国成立了旨在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问题进行全面研究的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Royal Commission of Criminal Justice)。2001年,英国内政部奉女王之令向议会提出《刑事司法:前方的路》,概括了刑事司法改革计划,特别是关于预防、处置犯罪行为的改革以及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2002年7月,英国内政部长、上议院大法官以及总检察长应女王之命又向议会提出《所有人的正义》白皮书,为苏格兰和威尔士的刑事司法制度制订了一个广泛的改革计划,意在创造出一种满足社会需要、赢得公民信任的司法制度。④
1999年伊始日本政府宣布,将对日本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司法制度改革由法务省负责,具体修改工作由“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承办。从日本此次司法改革所确定的基本理念、方向以及《意见书》的产生经过来看,日本的司法改革具有全面性、整体性。[8]《意见书》也宣称:“涉及到司法制度方面的各种改革,相互之间是有机联系的,需要采取全面的、统一的具体化措施。司法改革也是与本《意见》开头所说的先前进行的政治改革、行政改革、推动地方分权的改革,包括放宽限制在内的经济结构改革等一连串的改革有机地联系的,实际上,这些改革也指出了进行彻底的改革司法制度的必要性。” ⑤
在法国,为了全面指导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1988年专门设置了“刑事司法与人权委员会”这一全国性机构。1997年10月29日,法国改革法国司法制度,其目的在于提高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目前,法国的上述司法改革工作有的已经完成,有的仍在进行中。
三、现代司法理念的价值
司法理念虽然与我们的日常法律工作看似关联不大,但实际上,司法理念决定了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以及以后将要进行的司法工作的效果和成败。同时,司法理念的价值还远不止体现在司法领域,其产生的深远的影响甚至于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我国的改革和发展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如下:
1、国家权利机构、行政机构、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组织者们广泛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对于推进司法改革,积极有效的保证司法改革的进行有着非同寻常的作用。伴随着世界性的司法改革浪潮,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司法改革的口号之后,司法改革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强势话题。不仅法学界对此给与前所未有的关注,就连广大民众在谈起司法改革时亦是津津乐道。司法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相协调,还要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不仅是涉及机构设置、权力配置、运行方式等诸多方面的全面改革,而且是由统一的组织机构进行整体规划、统一部署的系统改革。
2001年11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详细地对我国司法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根据该报告,我国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包括七个方面:(1)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2)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3)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4)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5)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6)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7)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因此,我们从这些内容不难看出,新世纪中国司法改革绝非司法系统内的一次局部调整,而是一次全面而系统的深层次变革,它不但受制于整个法律体系的改革与完善,而且要融入到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体部署当中,与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相协调发展;它既涉及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权力与资源再分配,也触动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不仅需要司法体制内的因素进行自我完善,还有赖于司法体制外的环境得到优化。显然,单靠司法机关绝不可能达到上述目的。因为,一方面,司法机关具有天然的依附性,根本不可能调动完成上述深层次改革所需要的政治、财政、人力等资源,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任务是执行法律,它本身不具备上述改革所需要的立法权限。由此,司法改革的成功进行必须依靠各部门的合作,有时更必须要求有些部门放弃本部门已掌握的一部分权利,更有时会让有些地方、有些人认为触动了他们的一些既得利益。只有让各部门的人都树立了良好现代司法理念,奉法律为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从思想认识上保证大家齐心协力,目标一致,自觉地将在改革过程中牺牲部分利益视为理所就当的责任。
2、司法理念对社会公众及人文思想的价值。从民族思想文化基础来讲,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文化内涵的古国。经过近百年来的现代化建设之路,虽然人们的对一些旧封建思想已经基本摒弃,但是普通群众对于封建社会实行人治的那一套思想还是从近些年来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时才开始认识到转变的重要性。所谓的官本位思想其实也是一种人治制度的衍生物。法治社会要求全社会都共同信仰法律,视法律为唯一的强制公共准则。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依据法律规定作为标准,也依靠法律来调整。这也实际上要求全社会的公民都对司法理念有一种统一的认识,也即是司法理念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应具有全社会认同的唯一的内涵。只有全社会呼唤“法治”,共同认识到必须司法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平,才能取得法治建设的成功,也才能使司法理念的要求最大程序的实现。
3、对法院改革的价值。良好的司法理念是法院改革的支撑。司法理念是法院改革中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同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也是一个由始至终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在认识上需要不断解决好的问题。
(1)司法理念决定了法院领导者在改革中的决策。长期以来,我国法院总体建构在一种行政管理体制上,法院内部的重大决策都是由院长或院党组这样的领导层作出的,其中院长的意见又显得至关重要。法院内部的改革思路与构想往往都出自于这一层面,最终的决策也是由这一层面作出。因此,这一层面每个成员的司法理念,就或多或少直接地影响着一个法院改革的方向和进程。为什么有的法院改革起步早,行动快,效果好,很快步入了以审判工作为重心的良性运作,而有的法院仍亦步亦趋,甚至裹足不前,法院工作难以打开局面,即使在一些法院内部,改革的步子往往也有快有慢。造成这种不平衡书面的原因较为复杂的,但从根本上讲,这就是领导层的司法理念问题,如果一个法院领导层具有较为良好的司法理念,这个法院的改革工作将少走许多弯路。
(2)司法理念决定了法官自我在改革中的价值评估,市场经济带来的冲击,无疑使每个人面对眼前物欲横流的世界,都在对自己重新定位。就目前的国情而言,我国法官是显然还是一个相对清贫的职业,就法院改革的短期目标而言,还看不出会有质的改观。在这样的现实面前,如果没有良好的司法理念,就容易在心理上产生了失衡、吃亏感,进而有可能谋取个人的私利,把人民斌予的审判权变成谋利的工具。如果法官缺乏法律信仰,更无所谓具有良好的司法理念,在改革面前就会显得飘然浮躁,无所适从,将其行为的思想根源定位在个人地位、待遇等方面的考虑。
(3)司法理念决定了法官对法院改革的态度。当前全国正在进行司法改革的探索和实践,经过几年来的努力,涌现出了青岛法院、海淀法院等一批初步取得改革的成果的优秀法院,但也有一些法院在改革的大潮面前有畏难情绪,甚至于有的有抵触情绪,究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法官的认识问题。信仰法律,视公平正义为职业生命的法官,往往对改革都能表现出积极的态度,能在改革中较为充分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从而有所作为。
四、树立良好的司法理念的现实意义。
树立良好的司法理念是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也是正确区分理想法治社会目标与现阶段改革步骤的制定的深层理论基础。在现实生活中,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在矛盾中共生共存,各种力量在其中起着不同的调整作用,其中的司法手段是最稳固和最有力的手段,也是社会不公平的最后和最权威的救济手段。它事关社会关系能否最终得到正确调整,社会秩序能否最终得到实现,这就决定了司法制度的本质应是公正的。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司法独立。因为要公正司法,就须居中裁判;要居中裁判,就须独立司法,不受法外各种社会因素所左右或干扰。 德国学者把司法独立概括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的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目前最新的一种观点是:司法独立应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和法官独立于社会其他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二是一个法院独立于其他法院(不论上下级或同级)和一个法官独立于其他法官(同样不论级别);三是法官不受自身的私欲、偏见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可能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尚未能达到这一观点的标准,且司法工作中的某些方面可能在短时期内不可能实现很大的转变,但是树立这一司法理念与结合实际制定阶段目标并不矛盾。深刻的理解了司法理念的内涵,就会明确不能在目前追求片面的绝对的司法独立,而应最大化的实现社会的平稳、秩序和人民利益。在实际的操作中就能适用好最适应我国特有的国情的司法制度,将党的领导和司法独立结合起来。司法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司法理念,就能将总体的目标和现阶段我国国情结合起来,能动的协调司法中立、回避与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关系、严格执法与司法为民的关系、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等各种关系。
(1)树立了良好的司法理念,就能在司法工作中更好的适用法律,处理好以人为本与严格执法的关系,在判决中注入人性化的理念。由于法律本身的特性,法律有时常出现滞后于现实社会的发展的情况。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条文也不可能尽善尽美,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在适用法律时,在法律所规定的酌情处理和酌定处理的范围内,协调好以人为本与严格执法的关系。
从理论上讲,严格执法意味着以国家强制力处理各种案件。但是法律、特别是民主社会中的法律,不是脱离人性的冰冷的法条,富含人性是民主社会法律的重要特点,相应地,民主社会、民主国家的司法也要求充满人性。体现民主精神的法律制度,充满人文关怀的司法,要求法官具有民主意识、以人为本的意识、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但从实践看,我们并没有把握好,常常是一讲严格执法,就会机械办案、埋头办案,对待当事人生、冷、硬。严格执法的真正含义应当是依法办案和文明办案,认真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们讲以人为本,就是要求法官应当有服务意识、亲民意识,文明而礼貌的对待当事人,重视人性、尊重人权。以人为本与严格执法的结合,就是要求我们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礼貌对待当事人,在裁判时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当事人着想,使每个裁判都充满人性。
(2)树立良好的司法理念价值观,理解司法独立的真正内涵,处理好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司法独立原则是世界各国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共同认识,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根本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审判工作贯彻这一原则,有利于保证国家审判权的统一行使,有利于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从理论上讲,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最为合理的制度设置。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或基点是法官的独立,而法官独立的直接效果是审判独立。从现实来看,司法独立是必然趋势,因为它有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有利于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但是,我们在力主审判独立的同时,必须从政治和党性的高度来处理好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可靠保障,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有利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这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雷打不动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是宪法赋予的权力。因此,我们要摆正好位置,定期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工作,以主动争取党委和人大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向政府和政协通报情况,以取得他们的帮助和关心,从而保证法院的各项工作能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
(3)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法官职业化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容易产生脱离社会和民众的现象。我们在建设法官职业化的同时,尤其要注意结合法官职业化和它的社会化以及亲和力,同时要确立正确的法官职业化理念,处理好提升法官单一素质与整体素质的关系。世界的法制发展史和中国的法治历程,都清楚地告诉我们,作为正义化身的法官,必须走法官职业化建设之路,否则,人民法院就不能很好地实践“三个代表”,就很难更好地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法官职业化包含了对法官职业能力、职业精神、职业自治和职业声望等方面更高的品质要求。所以说,法官职业化是一个富有理论内涵的命题。去年以来,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法院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上作了许多工作,如进行了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结合机构改革进行了法官遴选、加大了专业化培训等。但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法官职业化的内涵和目标要求法官不是简单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要在审判中融入法官的法律思想、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实现法的目的和精神。由此,法官一方面要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文明的司法礼仪、自觉的廉洁意识;另一方面还要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审判经验,能够深刻领会司法原则和精神,在立法和司法解释滞后、法律存在空白的情况下,善于运用法理,以精湛的专业知识和浓厚的人文科学知识去合理运用法律原则,弥补法律空白,作出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弘扬先进文化、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司法裁判。
(4)司法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司法理念,发自内心的信仰法律,就能在司法工作实践中到心手合一的效果。面对千变万化的实际情况,运用自身的丰富知识和经验,不断的及时总结,进一步的不断创新。司法理念的内涵要求是具体的,但相对于错综复杂的案情来说,司法理念又是抽象的。就象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与适用法律的千差万别一样。在任何时间,合理的创新都是需要的。只有司法人员内心的积累和经验的积累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才有合理创新的基础。而创新的成果必然能更恰当地保证司法理念的实现。
五、现代司法理念的未来展望
现代司法理念的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平等基本内涵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共同认识和信仰。但是,司法理念不是停滞不前的概念,它是处在不断的发展之中的。人类类社会的发展就是人类文明的发展,从人治到法治是一个文明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到理想中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正如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一样,法治社会可能也不过是人类文明长河中的一个阶段,前面或许有更适应于社会发展的制度。只有充分的发挥现代司法理念的价值并实现司法理念的价值,才能为以后的文明发展成立基础。树立良好的司法理念,为工作实践中大胆创新思想提供基础和保证。合理的创新思维加上成果的不断积累,最终必将实现从质变到量变的飞跃,到达一个目前无法想象的新阶段。
「注释」
①徐立新:《当前审判工作中司法理念的创新》。
②蒋惠岭著:《现代司法理念研究》。
③ 刘立宪、谢鹏程主编:《涉外司法改革的走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9-67页。
④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组织编译:《所有人的正义——英国司法改革报告》,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页。
⑤ 丁相顺译:《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载孙谦、郑成良主编:《有关国家司法改革的理念与经验》,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张莉 黄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