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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芬诉梅洲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0-10-13    作者:陈丰传律师
陈利芬诉梅洲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
2008年1月1日7:30左右原告陈利芬在广东省蕉岭县油坑路段中途上车,乘坐被告梅洲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营运的从梅州开往龙岩的粤M00111号长途客车前往龙岩,1月1日11:05左右粤M00111号长途客车行至龙岩闽西交易城路段停下,原告下车时从车门台阶上跌滚到公路水泥路面上,头部重重的碰撞在公路水泥路面上,原告当即昏迷不醒,经120急救车送往龙岩市第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但被告与驾驶员相互推诿,拒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陈丰传律师接受原告陈利芬的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2008年11月28日代理原告陈利芬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丰传律师认为2008年1月1日原告乘坐梅州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营运大客车,双方已经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过陈丰传律师的不懈努力,20092月25原被告双方在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梅州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0元。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陈利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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