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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不实行三包,但应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发布日期:2010-10-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但应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因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早期磨损和故障;如农民购机后运输途中装卸不善造成的损坏、使用条件超出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超速超负荷使用、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磨合运转、检修、调整、坚固,内燃机匹配不合理、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料等;
  (二)因自行改装、自行调整、拆卸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不允许自行调整、拆卸的部位和零部件造成的故障;
  (三)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货票,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属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
  (四)三包凭证或者发货票上的产品规格型号与要求三包的产品规格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发生故障后,未保持损坏原状,或者未征得销售者、修理者同意,自行处置使对故障原因无法作出技术鉴定的。三包有效期内,对于农民的三包要求,销售者应当自接到要求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超过7日未作答复,或者未按答复意见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民可依据本规定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通讯费、运输费、1至2人车船费和住宿费,修理费、更换零部件费)由销售者承担。
  (六)因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未依法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书而造成的故障;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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