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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制度创新对司法能力提高的作用关系
发布日期:2005-05-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它的职责和作用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通过司法活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制裁违法行为,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而达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可以说,人民法院的事业与国家的前途、党的事业息息相关。在司法领域保持和体现党的先进性,关键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司法水平,发挥好法院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所谓的法院司法能力,是指法院依照《宪法》规定,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并通过司法活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制裁违法行为,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本领和水平。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法院司法能力提高面临着来自三个方面的严峻考验:第一,法院所肩负的艰巨任务和历史使命;第二,法院所面对的司法环境和时代要求;第三,法院的现有运行制度与法官自身状况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法院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发挥好法院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就必须大力解决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第二的司法能力考验问题不是法院自身能解决的,至于第三则理应成为法院研究的重点问题。要提高法院司法能力除了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重要的是以建设高法官队伍素质为关键,以改革和完善法院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为重点,以加强法院的基层建设和法院队伍建设为基础。

  提高司法能力关键是全面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但作为制度建设在司法能力提高中却是当前的重点,笔者从下列三个方面论述制度创新与司法能力提高的作用关系。

  一、推进制度创新是提高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

  法院的司法能力与法官特别是法院领导干部的自身素质密切相关。民主也好,监督也罢,一切审判工作都要通过广大法官来实现。作为法院,我们的司法活动表现能否使人民群众满意,关键也要靠广大法官来实践。但是,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又不能仅仅限于提高法官内在素质这一个方面。法院的司法能力既指法官的个体能力,更指法官的整体能力,而法官的整体能力表现形式就是法院的整体司法能力,法院整体司法能力如何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体制和机制,尤其是决策机制、司法体制、监督机制以及法官任免机制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既要注重建立在法官高度自觉基础上的自律,更要注重建立在严格制度约束基础上的他律。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重在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我们要推进制度创新,形成一整套更加科学的、民主的、公正的、高效的司法体制和机制,使法院从自我约束性质的司法行为,逐步发展到以体现制度约束性为主的司法行为,从而真正实现司法能力的制度化建设目标。

  虽然法院的司法行为是我国司法活动的核心,但长期以后,在关注司法能力方面很容易淡化忧患意识,忽视制度建设。司法的特殊地位容易使一些法官滋生优越感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特权思想和行为。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文化大革命”教训时明确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建设对于一个单位的建设特别是对法院司法能力的建设,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和法院基层建设正处在一个关键的发展时期。面对机遇和挑战,必须大力加强法院的建设,尤其是法院的司法能力与执法水平的建设,这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内容。胡锦涛同志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我们党充分利用所面临的难得机遇、正确应对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从而完成所担负的历史使命的现实需要,也是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课题。”加强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不仅要求法院以与时俱进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对待发展变化着的现实,不断创新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而且要求法院建立起适应时代精神和体现人民意愿的司法理念,不断改进和完善法院的审判方式与审判管理体制,以及一系列司法体制机制,以此推动新的实践,担负起带领全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律保障使命。因此,把制度建设作为司法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既是对历史审判经验的科学总结,又是当今法院的现实选择。

  二、推进制度创新是提高法院的司法能力的重要环节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法院能否始终做到“三个代表”,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固然与法院整个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直接相关;但问题在于,法院整个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成效的充分发挥,始终受制度建设的影响。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不断推进制度的创新和优化是当前法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司法能力、永葆自身生机活力的关键环节和“治本”之策。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后,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就在2004年12月16日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中提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不仅是依法审判的必然要求,而且是提高党执政能力的重要内涵。(1)其中又强调司法能力的评断标准,指出司法能力是不是强,司法水平是不是高,检验的标准是案件的质量;指出衡量审判案件的质量就是看是不是既确保了公正,又提高了效率;指出公正,是符合客观实际、实事求是的公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要注意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相结合,用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和方式,让群众看得见、信得过,感受到司法公正。效率,是在公正前提下的效率,是法律规定时限内的效率。同时指出要切实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确保公正司法、高效司法,要从制度入手,推进制度创新,按照科学、民主、法治的精神改善法院的审判方式和执法方式,这无疑是加强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必须牢牢加以把握的关键环节。在制度建设中,特别涉及到廉政建设上,最高人民法院又提出要求,各级法院要尽快在人民法院建立起“四不为”机制: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着力构筑“不愿为”的自律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努力形成“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强化“不敢为”的惩治机制;从严治院与法官待遇从优相结合,积极探索确保法官“不必为”的保障机制。(2)随后,最高院又就改革和完善法院内部设置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创新思路,比如不在城市市区内设置人民法庭、(3)关于“二五改革”八项重点(4)等等。同时,还就以审判管理带动司法公正与效率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论述,提出正确处理五大关系:便于群众诉讼与便于法院审判关系;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关系;坐堂问案与巡回审判关系; 司法调解与判决关系; 法官审判与人民陪审关系。(5)这一些重要论述虽然目前没有上升为制度,但已经是为了创新制度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创新制度来提升司法能力也越来越得到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 这些体制性的改革创新集中体现了法院面向时代的司法理念,体现着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司法取向,成为我们在新世纪新阶段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保证。为此,一要积极推进法院的自身建设层面上的制度创新,解决“不断提高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要真正解决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就必须推进法院内部教育制度的创新,进一步健全法官特别是领导干部各类学习、教育、培训制度以及法官内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努力建设学习型法院,提高全体法官理论思维和适用法律思维水平;必须推进法院内部管理制度的创新,进一步完善能够涵盖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以及法官思想、工作和生活作风,既有时代特点又有约束作用的管理制度体系;必须推进法院内部监督制度的创新,本着源头重于末端、权力系统重于非权力系统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制度,并使法院内部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有效衔接起来。二要积极推进管理层次上的各项制度创新,真正实现“科学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司法”的司法方略。以什么方式司法,怎样处理好审判委员会司法与法官个体司法的关系,既是法院整体司法能力的反映,也影响着法院整体司法能力的充分发挥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一定要准确把握当代中国社会前进的脉搏,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使党的工作充满活力。”虽然在这报告里是针对党的执政能力问题,实际上运用到法院提高司法能力上也是理论同一体的问题,因此,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加强和完善法院在审判上的指导体制,既保证在以审判委员会为指导核心,又要充分发挥审判业务庭、个体法官独立审判活动;必须推进依法独立司法,把审判委员会对审判管理与指导纳入法制化轨道;必须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司法独立化,司法民主化。三要积极推进案件流程、质量及其效率管理层面上各项制度的创新,更好地贯彻“司法为公,司法为效,司法为民”的价值取向。案件流程、质量及其效率管理层面上各项制度能否通过创新而获得优化,直接关系着司法能力、执法水平能否得到更快地提高,关系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效率能否得到有效的维护和实现。法院要切实贯彻“司法为公,司法为效,司法为民”的要求,就必须全方位地推进案件流程、案件质量及其案件效率管理层面上的制度创新。

  三、努力开拓以制度创新推进司法能力提高的新境界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单位永葆生机与活力的源泉。在汹涌澎湃的时代大潮中,谁能够首先推进制度创新,形成更加科学、更加完备、更加有效的制度,谁就能够走到潮流的最前面。在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之后,最高法院随即提出“全面增强司法能力”,提出加强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相适应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近几年来,司法改革和基层法院建设取得的成就,都是与我们不断进行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等分不开的。当前,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继续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跟时代发展潮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新认识,推动新实践,开拓司法制度建设的新境界。

  (一)开拓提高司法能力制度建设的新境界,必须着眼于加强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目标任务来进行。《肖扬院长在2004年12月16日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讲话》明确提出了加强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并提出了今后法院要从六个方面全面增强司法能力。首先是要增强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 其次要增强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第三,法院还要增强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第四,增强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第五,增强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第六,增强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6)法院应当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院整体司法能力建设同时,强调法官个体八项司法能力的提高:一是提高服从服务大局的能力。二是提高恰当适用法律的能力。三是提高化解群体性纠纷等社会矛盾的能力。四是提高驾驭庭审艺术的能力。五是提高规范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六是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七是提高开拓创新的能力。八是提高课题调研能力和法学撰写能力。如何实现上述目标任务是对法院部门的一个重大考验。法院必须紧紧围绕上述目标和任务,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抓住重点、整体推进,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建新机制、增长新本领,全面加强法院有关司法能力方式的制度建设。一方面,要把实现上述目标任务作为推进制度创新的基本着眼点和落脚点。另一方面,要把制度创新作为实现上述目标任务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就此而言,推进制度创新,促成制度优化,是实现“法院的司法方略更加完善、司法体制更加健全、司法方式更加科学、司法基础更加巩固”的重要保证。

  (二)开拓提高司法能力制度建设,必须着眼于审判管理制度建设,着眼于形成一个科学的、既能保证程序公正又能保证实体公正与效率的、完全适应审判新需求的机制来进行。对一个审判机关来说,其审判功能的有效发挥,执法水平的有序运作,归根结底取决于审判管理机制是否合理、完善。在过去以往执法中,包括佘祥林杀妻冤案发生所带来的历史上种种问题,尽管与人的主观因素不无关联,但更为根本的是与司法制度和审判机制的缺陷有关。曾经有一位名人曾对这方面的审判制度缺陷作了精辟分析:“从中国目前司法制度与审判管理制度、法官任免管理制度方面来说,主要弊端就是司法行政化,法官管理行政化,审判行政化,审判权力过分集中,审判家长制,法院领导职务非职业化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这就难免要严重弱化审判机制应有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因此,必须着眼于建立和形成具有时代特点的司法与审判管理新机制,不断推进法官的自身建设、司法方式、审判方略等方面的制度创新,从而真正体现法院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能本质要求。这样的一个制度要体现下列四个方面:一是体现司法独立性与中立性要求。法院司法的本质在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实现社会的公正与正义,这就决定了保障和发扬社会主义公正与正义是法院的司法机制的一个带根本性的特点。作为审判机关必须通过推进制度创新,使法院的司法机制能够确保广大法官特别是法院领导干部正确有效地履行好执法使命,能够确保“法官独立开展审判,保证在依法独立审判过程中,接受法律监督,接受民主监督,接受群众监督,接受社会其它方面的监督,从而真正保证案件的公正与效率。”二是体现司法的公正性要求。审判机关司法的根本宗旨和目的,就是为了求得社会的平等公正,以利于把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引导好。司法历来是同社会公正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不仅意味着要让当事人充分享有审判过程中的各项诉讼权利,而且意味着要按照平等公正原则,保证当事人实体上的合法权利与合法利益。三是体现司法程序公平与透明性要求。审判机关司法既然是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标的,其司法活动就理所当然要充分展示程序应有的公正与公开。公正公平,是非曲直清晰,这本来就是审判机关特有的职责品格。程序公正、公开、透明作为依法开展审判的重要原则,是程序法律框架下法官独立审判,确保当事人正当权益不受侵害的先决条件,因此,当前法院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法院内部审判情况通报制度、审判质量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司法事项征求意见制度,推行阳光审判、阳光执行、阳光信访,增强重大案件审判的透明度。这对于健全和完善法院的司法机制方面至关重要的举措。四是体现司法运行规律上的科学性要求。司法既有个体独立一面,又有集体独立一面,集体司法独立的一个基本内涵就是服从多数人的意志。一般说来,多数人的意志往往比较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要求,从而也比较具有科学性。法院在对疑难重大案件审判过程中,从以往单一的司法内容逐步转移到注意在它所代表的那个阶级、阶层和社团及其国家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以民主性去求得司法的科学性。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必须坚持科学执政”的要求,这同样非常适合于法院司法中对科学性的要求。只有坚持科学司法,才能有力地保证和增强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审判的正确性与科学性,从根本上提升审判机关的司法能力,使审判机关能够卓有成效地通过履行审判职能,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稳步健康地向前推进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开拓提高司法能力制度建设的新境界,必须在不断深化对“刑、民、行三大诉讼法”科学认识的基础上来进行。制度创新一项创造前所未有的新制度,为发展指引方向;二是使原有的制度不断更新,保持活力,与时俱进。不论是创立新制度,还是完善原有的制度,都是建立在不断深化对审判机关审判规律、执法建设规律和司法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基础之上的,也是审判机关提高司法能力、强化司法地位的重要前提。由于审判机关在司法行为实践、司法改革实践和司法个体实践总是在向前发展,对“三大诉讼规律”的认识必然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而反映“三大诉讼”的制度也必然要经历一个不断创新、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根据审判实践的发展变化,不断深化对“三大诉讼法”的认识,有助于法官们提升制度创新的水平。应当指出要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和遵循“三大诉讼规律”,从而“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事业”。

  (四)开拓提高司法能力制度建设的新境界,必须着眼于法官优秀人才的选拨与培养机制建立。对于审判机关来说,人才永远是关键问题。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历史的进步是群众的事业。但是,群众不是自发地推动历史进步的,而是在一大批优秀人才的组织带领下行动的。当前法院优秀人才的流失与缺乏,是司法能力提高的一大危险。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能力的获取,就是人才特别是一大批优秀法官人才的获取。因此,加强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不能不发挥优秀法官人才的作用和加强法官人才队伍的建设。当前各地法院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法院比较重视人才队伍建设,但从总体上来说,为人才的成长发展提供了比较有利条件;但同时也存在另一方面问题,由于某些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一些优秀法官人才受到不同程度排斥和压制。鉴于这种情况,法院应当制定了新时期人才发展战略,大力解决用人方面存在的问题。那么,靠什么发展壮大法官人才队伍呢?理所当然,要靠任人唯贤的人才政策,靠主要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责任心和眼力。但从根本上说,还是要靠有利于优秀法官人才脱颖而出、充分发挥作用的人才制度。邓小平同志说过:“我们说资本主义社会不好,但它在发现人才、使用人才方面是非常大胆的。它有个特点,不论资排辈,凡是合格的人就使用,并且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从这方面来看,我们选拔干部的制度是落后的。”被邓小平同志称为“落后的”干部选拔制度,主要在于它是依靠传统的“相马”方法,“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而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先进的法官选拔制度。这种干部选拔制度的特点,一是具有广泛民主性。它不排斥领导人对人才的培养和推荐,但必须能够最充分地反映大多数人的意志,体现“由多数人选人,在多数人中选人”的原则。二是具有现代科学性。应把社会学、政治学、领导学、管理学、人才学等有关理论和方法引入到法官选拔工作中来,形成系统的科学方法和机制,增加客观性、公正性,减少主观性、盲目性。三是具有真实公开性。人才的公平竞争要以公开化做保证。对领导干部而言,从工作到生活,从领导成效到个人和家庭的经济状况,可以公开的都应向人民群众公开,使那些有大德大才的人被人民群众所认识、所接受。

  只有建立健全先进的法官选拔制度,才能保证广开进贤之路、纳新之路,畅通去劣之路、吐故之路。

  综上所述,要使制度创新对司法能力提高作用达到最大化,就要求广大法官们,特别是处于领导层次的法官们,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批判地吸收和借鉴古今中外司法制度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吸收和借鉴各国司法成功经验,以世界眼光去探索和推进司法能力提高的制度创新问题,为提高审判机关的司法能力打开更加广阔的天地。

  参考文献:

  (1)《肖扬院长在2004年12月6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

  (2)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3月底向全国发出建立“四不为”的反腐机制通知。

  (3)2005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城市市区今后不再新设人民法庭决定”;

  (4) 2005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二五改革”八项重点。

  (5)2005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官要正确处理五大关系要求”;

  (6)2004年12月底肖扬院长在“增强司法能力须常抓不懈”要求中提出了六种司法能力。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叶文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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