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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下)
发布日期:2010-10-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三)确定合理可行的审查制度
  应严格立案审查程序。对于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切实把好立案关,在正式受理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案件前应增加预审制度。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审理方式应实行合议制。在诉讼时效上,应借鉴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诉讼时效可规定为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即未经授权给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不受上述诉讼时效的限制),以保证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在审查标准上,法院应坚持合法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原则上对涉及国有资产的不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包括权限审查、内容审查和程序审查等。人民法院认为被诉行为违法的,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认为被诉行为合法的,判决予以维持。法院还应及时把发现的违法行为报送国家权力机关或通知涉诉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从而逐渐形成良性运作机制,维护法治的尊严和统一。
  应建立合理的举证制度。国家检察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力机关,与行政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力量是均衡的,在收集证据方面两者难易程度相当,因此,在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中,应平等地分配举证责任,使原告、被告承担的风险大致均衡,即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普通公民和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时,由于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证据收集和保存有较强的时间性和较高的技术要求,原告方很难收集到必需的证据,这就会使他们处于被动的地位。完善行政前置制度。如果违法行为属于有关的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个人、社会组织或检察机关在提起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之前,应先向其举报、控告,由其先行查处。只有当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不处理或处理不当时,个人、社会组织或检察机关方可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司法救济。如果某种违法行为不属于任何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则个人、社会组织或检察机关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应查明违法者对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失,判令违法者赔偿。应明确损失的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又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机会损失以及恢复环境的费用。国有资产流失所造成的后果,往往具有潜伏性的特点,因此对于造成的潜在利益损失、收益机会、恢复所需费用等也应当予以赔偿。
  建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审判组织。为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方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有必要规定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一审案件由国有资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如果涉及管辖争议,则由其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在法院内设立与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刑事审判庭平行的公益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违法行为实行地或被告所在地辖区内的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包括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案件)。
  此外,还应建立此类案件的优先审理制度。
  
  (四)扩大提起诉讼的主体范围
  对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谁有权起诉,这是国有资产司法保护必须解决的问题。因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不是法律的监督检查机关,没有相应的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参加,没有特定的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审判职能就不能启动。另外,侵犯国有资产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经济利益,因而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对这类案件具有诉讼权的主体,才能解决国有资产的司法保护问题。笔者认为:起诉侵犯国有资产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负责人,也可以是检察机关。以及前文述及的建议人大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还可以是任何公民和一切组织,不论起诉主体是不是国有资产的管理人,只要他们是国家的主人,就有权以国家主人的身份站在原告席上。
  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提起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的代表提起诉讼,是在社会化大生产高度发展的条件下,国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如果法律仅仅允许直接利害关系人起诉,就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直接利害关系人因种种原因不提起或难以参与诉讼活动,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无法追究。因为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利害关系人起诉,法院的审判职能无法启动,其结果是任凭违法行为自由泛滥。第二,即使有直接利害关系人起诉,也只能解决个别民事主体权益的保护,而不能一并解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因此,违法行为侵害整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对这一类行为提起诉讼的最佳代表是检察机关。
  
  (五)建立提起诉讼的激励机制
  首先,改进费用承担的方式。因国有资产公益案件一般牵涉面较大,诉讼费用巨大,所需费用往往为公民个人和一般组织所难以承受。所以我国有必要吸纳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适当减轻公众因提起公益诉讼而承担的费用,对诉讼费用的规定作有利于原告的规定。除由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诉讼费用应由国库直接支付外,社会组织和普通公民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如果败诉的,诉讼费用可通过诉讼费用保险或公益诉讼基金支付。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时,根据保险公司所承担案件种类和诉讼费用承担条件,为被保险人支付诉讼费用。在每件胜诉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案件的罚金中提留一定比例作为公益诉讼基金,同时基金会还可以接收社会捐款作为基金来源。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原告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可以向公益诉讼基金会申请公益诉讼费用,公益诉讼基金会在接到申请后通过对申请的审查,认为提起的是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并有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就可批准。这既有利于支持和鼓励提起公益诉讼,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滥用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
  其次,建立胜诉原告的奖励机制。由于提起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益,为了支持和鼓励原告方积极向法院起诉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要建立公益诉讼的奖励基金制度,确保原告在胜诉后得到一定的奖赏。我国在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过程中,也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设立奖励基金制度,奖励资金来源于对本案的诉讼收益,以及被告对违法行为的赔偿,以鼓励更多的社会公众加入到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行列中去。
  再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了鼓励民众对国有资产流失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有必要建立一种法律援助制度。其援助对象应是掌握一定证据,想提起公益诉讼而又确实有经济困难的公民。而律师作为社会法律维护者和正义伸张者,除了以营利为目的外,也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了更好地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可以在各地各级司法局建立一支以公益服务为目的的公职律师队伍。规定其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服务对象是需要法律服务但经济实力差的社会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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