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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请求竞合案例,仲裁支持双倍赔偿
发布日期:2010-10-12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请求竞合案例,仲裁支持双倍赔偿
作者:何焕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期代理了三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同时存在的案件,即法律上称作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的案子,从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仲裁的裁决书看,仲裁庭是支持双倍赔偿的。
案例一:
付某,女,广州美食馆服务员,抱吃住月工资1050元。200942518时,下班后骑自行车途径农林下路,遭遇广州二巴士汽车的碰撞,造成劳动能障碍,评残为捌级残疾,该交通事故书认定,广州二巴士汽车运输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经与广州美食馆协商赔偿未果,由我代理了此案,依法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经审理作出:
越劳仲案字〔20101065号裁决书如下:
一、     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6300元;
二、     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360元;
三、     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540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144元。
从裁决书可看出,劳动仲裁庭是支持所谓的双倍赔偿的(交通事故赔偿也获得法院的全部支持)。
案例二:
赵某2008523日乘公司车前往惠州办事,途经广园快速路段,由于汽车出现故障停在路边维修,赵某与单位几名同事站在公司车前,遭遇广州成达货运公司车辆碰撞,造成赵某及另一名同事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萝岗区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单位司机违章停车,承担次要责任,广州成达货运公司车辆承担主要责任;我代理此案后依法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萝岗法庭)起诉,诉讼中法官提出先由赵某单位按工伤情况先处理,由于赵某为事业单位,未向社保局购买保险,无法认定为工伤,并出具了相关证明;法院依法按一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作出了判决。但赵某单位仍按因公死亡给予30万元的家属抚恤金。
案例三:
20091212日晚2215分,王某驾驶自行车途经广州大道南时,遭遇许某驾驶的无牌三轮车碰撞,造成王某重伤,被送往珠江人民医院救治,3个月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医药费已用去9万多元。王某起诉至海珠区人民法院,但肇事司机身无分文。本人为王某提供了律师援助,经了解,王某月薪月3000元,工作半年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事发当日是因在公司海珠分公司(未注册无执照)加班才延迟回家且是在回家的必经之路发生交通事故。经与公司协商,分公司负责人宋某否认那日加班,协商不成后王妻报警,宋某在公安的笔录中确认王某为公司员工。随后公司有一名员工愿证明那天有加班。在我们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发现,公司辞退了愿作证的员工,而分公司负责人也不知去向。仲裁庭最终调解结案,公司赔偿10万元。
综合我代理的多起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的案例,司法实践中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支持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同时并存的,即所谓的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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