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谈作为国际经济法体制结构性基础的公民社会(上)
发布日期:2010-10-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古典自由主义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是一种真个人主义, 它强调个人的“理性不及”与公民社会传统的秩序支撑。古典自由主义主张有限政府, 反对干预主义, 强调多边主义只是一种补充保障, 自由国际经济法秩序必须从国内市场经济、单边自由贸易及其制度化法治开始, 但最终植根于国内公民社会及其道德、习俗、宗教和传统。自治型公民社会的衰落与干预型公民社会的兴盛表征了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国际经济法体制及其自由国际经济秩序的合法性危机。在古典自由主义基础上复兴公民社会及其非正式文化传统秩序, 是国际经济法合法性危机的根本解决之道。

关键词: 全球化; 国际经济法; 古典自由主义; 个人主义; 公民社会

  在任何社会里, 集体行动都是必不可少的。[ 1 ] ( P1) 作为一种社会历史上的集体行动方式的公民社会, 古已有之。[ 2 ] ( P43 - 52) 作为一种与政治国家对应意义上的现代性话语的公民社会, 只是近代以来的独特现象。[ 3 ] ( P77 - 100) 作为一种强大潮流的跨国主义的全球公民社会, 则是1980年代末期以来的人文景观。[ 4 ] ( P23) 在此, 公民社会不仅仅是指非政府组织, 而是指介于个人、家庭与国家、国际制度之间的一种结构性场域, 它包含了私人领域(即市场) 、志愿性社团(包括非政府组织) 、公共领域和社会运动四大结构性要素。[ 5 ] (导论P4 - 5) 国际经济秩序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 也同样可以追溯至民间自生自发的古代商人法, 并且逐步形成了一套复杂多层的包括民间的与国家的、私法的与公法的各国与国际一般规则框架体系。[ 6 ] ( P16 - 24) 如今, 国际经济法更是形成了一种法律化、司法化乃至宪法化的强大潮流, 即国际经济法革命。[ 7 ] ( P33 - 61) 但是,这种国际经济法革命在全球化与非政府组织兴起的大潮中却越来越伴随着挥之不去的合法性危机。[ 8 ] ( P112 - 121) 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对于公民社会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复杂关系尤其是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合法性危机提供了一种独特的解释进路和可能的解决思路。
  一、作为国际经济法体制解释性前提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及其困境
  所有的自由主义者都“首先认同个人自由和个人选择”, [ 9 ] ( P3) 但是, 不同进路的自由主义理论对于个人主义的理论解释却不尽相同甚至存在根本分歧。
  建构论唯理主义的主流自由主义理论尤其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个人主义假设的是抽象的、孤立的、自私的、理性的、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原子式的“经济人”。这种原子论个人主义受到了来自保守主义、社群主义以及形形色色整体主义理论的广泛批评, 并被认为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彻头彻尾的乌托邦建构”。卡尔·波兰尼在分析自1815年至1914年欧洲百年自由经济与国际和平及其随后突然降临的大萧条与世界大战时认为, 正是这种原子论个人主义及其经济自由主义所鼓吹的“自我调节的市场”运动及其相应的“推行契约自由原则”的国家, 意欲让传统自然的社会关系反被嵌入人为建构的经济体系, 将人和自然变成商品, 使之受“原子主义和个体主义的组织”及其市场规律支配,但是, 人和自然所具备的神圣属性将拒绝自身的商品化, 从而引发了“社会的自我保护”运动及其相应的国家社会保护立法。这意味着, 正是“人为建构”的“自我调节的市场”运动引发了“自发分散”的“自我保护的社会”运动, 造成了各国内部和国家之间不断加剧的紧张, 最终导致了大萧条和第一次世界大战等悲剧性后果。[ 10 ] 简而言之, 这种双重运动的结果就是, 自由主义产生了自己的敌人即形形色色集体主义乃至极权主义。
  但是, 古典自由主义学者一般认为, 这种批评并不能适用于源自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的演进论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及其古典自由主义理论。这种古典自由主义实际上是更加面对真实世界的, 也是更加现实主义的。斯蒂文·霍维茨指出, 根据苏格兰启蒙运动传统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斯密、门格尔和哈耶克的观点, “人并不秉赋什么超级理性, 相反, 他们总是容易出错, 并且常常是短视的, 时时需要他人所拥有的知识的指导。” [ 11 ] ( P195) 拉齐恩·萨丽(Razeen Sally) 则强调, “事实上, 自由主义的鼓吹者, 亚当·斯密、休谟、柏克、托克维尔, 以及近来的伯特兰·德·儒弗(Bertrand de Jou2venel) 和迈克尔·奥克肖特(Michael Oakeshott) , 都极端地尊崇涵蕴于家庭、宗教、小社群等群体之中、包围和塑造个人的道德、传统和习俗。斯密的《国富论》和休谟的《人性论》没有半句提到在每个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中的原子化的或道德败坏的个人。在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家的观念中, 社会不可能呆板地和单纯地根据交换和契约运转。事实上, “惟有从大量处于个人和政府之间的‘自发性群体’ (比如家庭、教会、地方社区) 和自愿性社团中‘自发形成’亦即非正式地、历史地‘成长’出来的支撑社会协作的规范, 才能维系交换和契约。” [ 9 ] ( P7) 哈耶克同样强调这种苏格兰启蒙主义传统的真个人主义而反对欧陆建构理性的伪个人主义。[ 12 ] ( P3 - 65) 这种真个人主义关注人的“必然无知”、自发性群体和自愿性社团及其自生传统制度和秩序语境, 强调尊重自生自发的市场及其制度化法治和普通法宪政, 主张自由国际经济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民族国家内部适当治理的产出物和副产品, [ 13 ] ( P8) 认为大萧条和第一次世界大战正是各国国内和国家之间形形色色重商主义和干预主义的结果。
  实际上, 自由主义的批评者并不认同这种真伪个人主义的区分。即使是苏格兰启蒙运动传统的古典自由主义也常常被认为是原子论个人主义, 真个人主义并没有免于遭受与伪个人主义同样被批评的命运。实际上, 卡尔·波兰尼所批评的原子论个人主义也包括了对于亚当·斯密和大卫·休谟的批评, [ 10 ] ( P38, P98) 尽管他强调了亚当·斯密学说的复杂之处。古典自由主义学者将新自由主义华盛顿共识归于古典自由主义范畴。拉齐恩·萨丽认为, 华盛顿共识取代了传统的主张国家计划、进口替代和对外援助的政策共识, 自由主义全球化促进了东亚国家的经济增长和绝大多数人口生活水平的提高, 对于华盛顿共识的怀疑者是错误的, 因为, 即使是东亚国家的自由化改革也是不彻底的。①[ 14 ] 迪帕克·拉尔(Deepak Lal) 更是直接指出, 当下经济政策的华盛顿共识本质上就是一种古典自由主义的政策组合。[ 15 ] ( P7) 当代对于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尤其是华盛顿共识的批评不仅指向新古典经济学例如芝加哥学派, 更主要的其实正是指向了古典自由主义学者哈耶克的学说。晚近学术、政治与公共领域对于1990年代至今的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及其国际经济法机制的合法性危机和不可持续后果的反思, 同样表达了对于真个人主义的原子论批评。[ 16 ] ( P79 - 94) 这些批评及其所表达的社会理论、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不但反对伪个人主义, 也反对真个人主义, 而其所主张的则是形形色色的整体主义。
  二、作为国际经济法体制结构性基础的自治型公民社会及其式微
  古典自由主义的真个人主义强调个人的“必然无知”和“理性不及”, 进而强调公民社会及其非正式传统秩序的重要地位。哈耶克指出, 坚定的真个人主义者“应当是一个热心主张自愿合作的人士”, “肯定家庭的价值及小群体之共同努力的价值”, “信奉地方自治和自愿结社”, 反对如法国大革命那样“用刻意的方式压制所有的居间性安排和结社”, “因为社会交往过程中的非强制性惯例或约定”“对于个人来说也常常是难以理解的和理性不及的”, “也是人类社会有序运行的基本要素”。[ 17 ] ( P30 - 31) 在此, 哈耶克其实强调了公民社会及其非正式制度传统和秩序。这其实正是古典自由主义及其真个人主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维度。因为, 个人互动、市场交易及其行动结构不但离不开普通法法治国及其正式的制度化法治规则系统, 更离不开自愿自发“文明结社”的各种小群体及其非正式的传统文明规则系统。“这些市民社会的制度是连结自由和秩序的至关重要的桥梁”。[ 9 ]( P7) 否则, 个人主义的个人必将成为脱离传统、社会和政治秩序的孤立的原子化个人, 而古典自由主义的各国与国际经济秩序也必然成为无源之水。对于一个自由的国际经济秩序而言, 自由的价值不能植根于世界政府、国际法治和世界公民社会, 只能根植于长期成长起来的各国国内公民社会的道德、习俗和传统, 而这些文明基础不能简单移植到国际体制。[ 13 ] ( P193)
  不过, 值得指出的是, 古典自由主义所谓个人涵泳于其间的公民结社并非意指任何种类或任何职能的公民社会及其传统, 而仅仅是指自生自发的自愿自治的公民社会领域。公民社会的组成部分、活动内容和功能地位极其复杂, 人们对于公民社会的概念内涵及其外延的理解也不尽相同。1990年代以来较为流行的公民社会概念将公民社会限定为国家与市场之外的非政府的、非营利的第三域(志愿域) , 从而形成了政治国家、经济市场与公民社会的三元划分。这种理解更加强调, 近代以来的市场力量越来越具有一种脱离、独立、侵蚀乃至宰制社会的破坏力量。当代“全球公民社会”概念明显强调的就是这样一种独立于私利市场的公共领域。[ 18 ] ( P123 - 125) 然而, 作为构成政治国家的基础并且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完整的公民社会领域, 经济市场与公民社会是密不可分的。从规范的、策略的和经验的三重视角来看, “如果没有涡轮资本主义所释放出来的市场力量, 我们所知道和经历的全球公民社会一天都不可能存在下去。反之亦然: 如果没有其他的全球公民社会制度, 诸如家庭、社区联合、地方以及诸如友谊、信任、非暴力合作这样的语言共享的社会规范, 涡轮资本主义的市场力量同样一天也不能持续下去。” [ 4 ] ( P31) 基于活动内容及其地位功能的不同, 可以将公民社会划分为自治性的和倡导性的两大类。所谓自治性公民社会, 就是指民间自生自发形成的各种自愿的、自治的、自助的和互助的联合、群体和社团。这种自治性公民社会及其组织可以为自己、为成员或者为他人提供各种市场交易、社会互惠、专业技术、文化信仰、休闲娱乐、社区服务、慈善福利、发展援助、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私人立法、争端解决、制度实施乃至共同防御等等各种私人的、民间的和自生的私人物品、俱乐部物品以及其他公共物品。早期的非政府组织包括跨国非政府组织主要从事的就是救济和福利服务等活动, 后来的各国和跨国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和职能扩展的很大一部分仍然是提供更多领域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自助、互助和合作。[ 1 ] ( P28 - 30) 这种自治性公民社会恰恰是罗伯特·诺齐克个人基本权利至上论最弱国家及其乌托邦框架中所说的各种自愿缔结和加入的理想共同体( communities) 的基本组成部分。[ 19 ] ( P297 - 330) 罗伯特·D ·普特南认为, 公民联合( civic associations) 尤其是那种小范围的、面对面的公民联合, 蕴涵着由网络、组织、规范、文化、互惠和惯例等要素所构成的生产性社会资本, 提供了流动信息, 培养了信任团结, 降低了交易成本,有助于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的治理。[ 20 ] ( P155 - 164)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