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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近代工商同业公会与劳资纠纷的处理(上)
发布日期:2010-10-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近代工商同业公会与工会都是劳资分立的产物,二者在组建之后均加强了各自阶级的组织整合,也使劳资关系更具有阶级政治的特点。不过,工商同业公会作为行业性的雇主组织,并非如一般所认为的与工人及其工会处于完全对立的位置,在政府的劳资处理机制、劳资合作之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关 键 词】雇主团体,劳资关系,同业公会

近代之劳资关系一直为政治史研究的中心议题,早期在“阶级斗争”的视野之下,主要关注的是劳资矛盾及政党领导下的劳工运动。在此类研究之中,对于资本家、资产阶级的政党、政府、团体剥削压制工人阶级的行为给予了足够的抨击。在抨击的对象之中,既包括资产阶级性的商会组织,也包括国民党管制下的工会。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近代中国政党、政府、工人、资本家之间的复杂关系有了更为客观的认识,既研究其矛盾和冲突,也关注其协调与合作。在雇主团体方面,已有较多学者分析了商会与国民党政府之间的关系,也有学者关注到“资产阶级”性的商会在解决劳资纠纷方面的作用。不过,对于行业性的工商同业公会在近代劳资纠纷处理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还缺乏全面认识,尚有探讨的必要(注:相关的研究成果主要有:王奇生:《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20世纪30年代一例劳资纠纷的个案分析》,《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徐思彦:《20世纪20年代劳资纠纷问题初探》,《历史研究》1992年第3期;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朱英、马敏、彭南生、郑成林、魏文享等合著:《近代同业公会与当代中国的行业协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日]小浜正子:《南京国民政府の民众掌握——上海の工会と工商同业公会》,《人间文化研究年报》(日本ず茶の水女子大学),1991年第14号;[美]裴宜理:《上海罢工——中国工人政治研究》,刘平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彭南生:《行会制度的近代命运》,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马军:《1948年上海舞潮案中的舞业同业公会》,《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2期;魏文享:《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的政治参与》,《开放时代》2004年第5期。)。
本文以档案和报刊资料为基础,试图从同业公会之兴起及其在劳资关系处理过程中的作为,来分析作为雇主团体的同业公会与阶级政治的复杂关系。本文在分析的过程叶,试图将同业公会、职业工会及政府同步纳入研究视野,以三方互动的格局来演示同业公会在劳资冲突及劳资协调机制中的复合角色。
    一、劳资分立与劳资团体之兴起
近代工商同业公会作为新兴的行业组织,其产生的途径有二:其一由传统的行业性会馆、公所转变而来,其二为新兴行业自主组建。不论何种方式,其兴建之因大体相似,包括有行业资本主义发展的推动、整治行业经营秩序、抵制外国资本主义入侵等多种因素。所谓行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实际上不仅包括生产方式的革新,也包括生产关系的变革,劳资关系之变化当然蕴含其中。新兴行业之同业公会大多由企业主自主组建,雇工已明显被排除在外,劳资分立之势已现(注:参见魏文享:《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的社会功能分析——以上海、苏州为例(1918-1937)》,章开沅主编:《近代史学刊》2001年第1辑。另有相关论著参见魏文享:《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研究之回顾与展望》,《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2期。)。如要探明劳资分立与同业公会兴起的内在关系,还需分析传统的会馆、公所在晚清民初之蜕变、分化。
明清之际全国的都市邑集大都设有各类会馆、公所。据彭泽益统计,自1655年到1911年间,汉口、苏州、上海、北京、重庆、长沙和杭州等地区有工商会馆、公所共约598个,其中手工行业占49.5%,商业行帮占50.5%(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907-908、985-991页。)。此类行业性的会馆、公所多由小作坊主或业主集合组建,各店的伙计、学徒在其中难有话语权。不过,在大多店铺之中,店主与伙计、学徒均一同工作,彼此境遇相差并不为远。伙计、学徒依各业行规,在达到一定期限之后也可以自主开业,但须借助于会馆、公所方能继续其职业生涯。可以说,在会馆、公所之行业管理体制下,业主与伙计、学徒有着共同的利益。此外,在会馆、公所之中,店主与店主、学徒与学徒、店主与学徒之间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血缘、地缘和乡缘关系,在相当程度上可以缓和相互之间的对立情绪。此种业缘之外的情感联系不仅存在于会馆、公所之内,也存在于会馆、公所之外,并使中国各地之行业经营者带有相当明显的地域特色,形成颇具规模的商帮(注:关于商帮的研究请参见:张海鹏等:《中国十大商帮》(黄山书社1993年版);陶水木:《浙江商帮与上海经济近代化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美国学者裴宜理在《上海罢工——中国工人政治研究》一书中对地缘关系于职业工会整合之影响有所分析。)。再加上伙计、学徒人数有限,亦极为分散,因此或与业主群体有工薪、待遇等方面的冲突,也难以真正扩大。因此,得益于传统会馆、公所的“复合结构”,业主与伙计、学徒尚可共存于一会之内。
晚清民初,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及规范行业经营秩序、抵御外资入侵的需要,在政府法令的规范下,大量会馆、公所改组为同业公会。据虞和平先生统计,上海、苏州、汉口和北京的行会在1840年之前成立的只占1912年后实存总数的28.7%;1840-1903年间成立的行会数则占到总数的48.7%。但到1904年后伴随着商会及新型行业组织同业公会的大量建立,行会的增长量已大为减少(注: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页。)。在传统行会基础上分转合并而来的工商同业公会占绝大多数,而完全新成立的同业公会由于新兴行业的有限所占份额并不大。据1930年统计,上海市“总计改组合并及新组织之同业公会数目共得一百七十个,分析之,计改组者一百四十个,合并者由五十八个合并成二十三个,新组织者七个。”(注:《商业月报》第10卷第7号,1930年。)在会馆、公所向同业公会转化的过程中,雇主与工人间的阶级分野也逐渐明晰起来。雇主从劳动生产中分离出来,为了扩大再生产,不少行业以契约形式招募工人。近代工业“一变从来的形式,向之师傅为一业之首领者,今而变为工作之经理矣,向之以伙计与徒弟为工作人者,今则变为自由缔结契约之劳动者矣”(注:王清彬等:《中国劳动年鉴》第一次,第二编,“劳动组织”,第4页。),这正为劳资分化在行业组织内部的体现。
在工商同业公会自主发展阶段,同业公会虽然实际上与会馆、公所一样也是业主的集合体,不过,对于雇工仍然没有明确予以排除。1918年,北京政府颁布的《工商同业公会规则》规定,工商同业公会之发起,须由同业中3人以上资望素孚者发起,同一区域内之工商同业者设立公会,以一会为限。在《工商同业公会规则施行办法》中,要求将同业者工商号及经理人姓名表册送交官署审核。该规则对于手工劳动及设场屋以集客之营业排除在外,对于原有之会馆、公所均得照旧办理。因此,该规则虽确定了工商同业公会及会馆、公所之合法地位,但对于其成员仅以同业为限,对于会员并未明加限定。1927年11月,与南京国民政府同时对峙之北京北洋政府颁布了《工艺同业公会规则》,规定“凡属机械及手工之工厂、作坊、局所等,操同一职业者,得呈请设立工艺同业公会”(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907-908、985-991页。)。据此规定,工厂之普通工人、技工或师傅均可成立工艺同业公会。不过,这一规则最终未得实施。在北京政府时期,虽然工商同业公会有关法规未将工人排除在外,但也只是在形式上维持了会馆、公所时期的组织架构,并不意味着工人在同业公会之内的权利有所扩大。如果结合此一时期职业工会的发展情况来加以分析,就会发现实际上的劳资分立及劳资团体分别发展的趋势已不可避免。
在传统会馆、公所向同业公会的转化过程中,业主与师傅依然对同业公会保持着控制权,而职业工人要求另组职业工会的情况则不断增多。不论是在新兴行业或者传统行业,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企业的数量和规模的扩张,工人的数量和集中程度也大为增长。在近代结社意识的影响下,不少行业的工人联合起来另组工会或新的公所。在苏州,成立于道光二年的云锦公所,原本为苏州丝织业共同的行会组织。至同治年间“重建”的云锦公所,已由苏州丝织业的全行业组织向纱缎庄“帐房”的同业组织演变,其后,“机匠一帮设立霞章公所”,揽织机户和机匠开始从云锦公所中分化出来。据《重修霞章公所碑记》记载:“霞章公所者,吴县丝织产业工会之基础也。始创于民国纪元前二年”,亦可明其性质(注:苏州市档案馆等编:《苏州丝绸档案汇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635页。)。在有些地区,因雇主与雇工之组织并存,分称为“东家行”、“西家行”。如佛山大材大料行中东家组织称广善堂,西家称敬业堂;佛山漆盒行中东家称同志堂,西家称彩联堂;佛山朱砂年红染纸行中,东家称同志堂,西家称至宝祖社。至20世纪20年代,中国工人运
这种情况说明,传统会馆、公所的分化是双向的,工商同业公会和职业工会分别成为资产和劳方的继承者。这些雇工行会的主体是雇佣工人,其宗旨与职能主要是为了维护工人利益,当工会运动兴起时,他们大多转化成了工会。如1929年3月国民党广东省政府的调查报告称,在清党反共中大批解散工会以后,广东全省尚存的“180个劳动组合内,有74个是由旧式行会改造而来的。”(注:中国劳工运动史编纂委员会编:《中国劳工运动史》(1),(台北)中国劳工福利社1958年版,第39页。)由此可见,早期工会是在劳资冲突日益尖锐的情况下从传统行会中分离出来的。因此,对于雇工组织与雇主组织之区别尚不能完全由名称上断定,而要由其成员之身份判断。不过,会馆、公所仍多为雇主组织,后转变为同业公会;而工人组织称为会馆、公所者仍较少,后多改称为工会。这种名实之辩,当时已有认识,“工会为近世组织,以工人为主体。公所为旧有同业联合机关,以工头或一种工业之业主为主体,两者之原则上区别,大概如是。”(注:《湖南广东工会情形》,《中外经济周刊》第111号,1925年5月9日。)
对于工商同业公会作为雇主团体性质的认定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更加明晰化了。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之《工商同业公会法》明确规定:同业公司、行号均得加入同业公会,公司、行号代表以业主或经理人为限,店员亦得推派代表入会。这表明,同业公会的主体是各行业的业主及经理人(注:《中央党务月刊》第100期,第1139页,1936年11月。)。
不过,也应注意到,同业公会法有关于公司、行号和店员可推派代表入会的规定,这一规定实包含深意。戴季陶在国民党中常会第32次会议上提出的商会组织原则及新商会法运用之方法要点也有说明。他说:“查同业公会之组织在中国向来习惯上均系包括东西家、大小行而成,各地皆然。若新法对于同业公会之会员排除西家或小行,不特反乎旧日习惯,且于本党直辖市劳资之宗旨相反,其弊或至各店员相率另组工会,更至纠纷,至于今次商会法所以不用德、奥、日本等同商业会议所法制度者,系因目前在运用上有各种之困难。为保育商业团体及商店等之发育起见,不如相当程度的采固有会馆制度之精神为善。”(注:工商部工商访问局编:《商会法、工商同业公会法诠释》,1930年印行,第10页。)传统会馆、公所在规范同业方面成效卓著,这一功效显然为戴季陶所看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强调了业主与雇工的协调问题,认为同业公会制度应该吸收这一优点,以促进劳资关系的融合,这与国民党在当时之主张是一致的。斯时,国民党自称为全民的党,但并不能掩盖国内劳工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严重对立,为化解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秋序,这样的主张也就很自然了。不过,自晚清以来,同业公会已在事实上发展成为资产者或者业主的行业组织,不少同业公会虽然也包括有劳工会员,但在公会之中并没有话语权,劳工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工会。希望同业公会能够包容劳资双方,显然是一厢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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