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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欺诈手段20条)
发布日期:2010-10-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公布的其对全国4695位企业董事长、总经理、CEO、厂长有关企业信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的企业信用状况有所好转,但信用依然不足,尤其是恶意拖欠款、违约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现象较为严重;近年来,有90%以上的企业都或多或少发生了合同纠纷。人们只须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欺诈手段:1俏货引诱2溜之大吉3长线钓鱼4暗藏玄机5移花接木6伪造身份(假冒身份)7金蝉脱壳8玩弄圈套9设托哄卖10涂改传真11空头支票12虚假中介13设置陷阱14编制故事15伪劣产品16伪造标志17冒充专利18假冒商标19虚假价格20地雷订单
  1、俏货引诱。利用紧缺畅销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或定金。
  2、溜之大吉。“人去楼空”是三无公司在经济交往中惯用的骗术。这些人往往以签订数额巨大的购销合同取得对方的欢心,尔后以少量预付款骗取大宗货物,或以少量货物骗取巨额资金,最后就\"人去楼空\"逃之夭夭。如前些年棉花热销时,新疆的某商贸中心与川西一家企业签订了1000吨棉花的供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该商贸中心向川西那家企业供货100吨,并言称正在办理车皮计划。只要货款到齐后立即将全部棉花运出。川西这家企业信以为真,将全部货款汇入供方帐户。结果,供方开始找各种理由推迟供货。直至发货期已过月余,川西这家企业进疆催货,向工商、技监部门投诉,合同管理机关查找到其注册地址,发现该供方已退租房屋,经到银行查对货款,方知购货方的几百万元货款已于5天内全部提出走。
   3、长线钓鱼。所谓长线钓鱼,即“放长线钓大鱼”。这种欺诈手段的特征:一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签订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需要,签订大额买卖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钱款,然后销声匿迹。二是欺诈方对被欺诈方非常了解,而被欺诈方对欺诈方的了解是假象。待上当受骗后,方知欺诈方原来所说纯属谎言。三是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后,欺诈方往往逃避或隐藏起来鱼食诱饵。
  4、暗藏玄机。搞文字游戏,伺机混水摸鱼,蒙到一个算一个。譬如在合同中技术标准苛刻,以算命先生的语言成其条款,暗藏陷阱,饱含“杀着”,以骗取合同保证金、技术转让费等,倾销伪劣原材料,牟取暴利。某食品加工厂在一家大报上登载广告,寻求产品加工者。一批生产厂家与之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承揽方向定做方交付合同保证金1000至10000元不等,并要交技术培训费1000元,第一批发件300套,由承揽方25天内加工组装成品,待验收合格后再发第二批散件2万套。如验收不合格,则合同解除。合同还附上验收标准以定做方认可为标准。承揽方接到散件后,精工细作,但验收时,却无论如何也不会合格。这样一个个被解除了合同,合同保证金、技术培训费等白白损失。
   5、移花接木。让对方看别人货物,一旦签约骗取对方货款或定金后,便再无踪影。
  6、伪造身份(假冒身份)。私刻公章,伪造企业,然后与人签订合同,骗取货款或货物;假冒具有一定知名度、信誉度企业的名称,骗取信任签订合同;骗取单位的空白介绍信、盖有合同章的空白合同,骗签合同。
  7、“金蝉脱壳”。通过关系或采取挂靠等方式,骗得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借此行骗;或者骗者以某单位承包人、业务员等合法身份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待货物到手后,则以低价倾销出去,收入自然归已,尔后改换面孔逃跑,损坏合同双方的利益。
  8、玩弄圈套。事先精心设计并诱人签订根本无法履行的加工承揽合同。被骗方落入圈套后,合同不但无法履行,而且事先支付给骗方的定金和原料无法追回。
  9、设托哄卖。即“买方”是“卖方”的“托儿” 买卖双重欺诈法。这是一种古老传统且较难识别的欺诈手法。其特征:一是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即欺诈方先派人以卖方或推销方的身份出现,意欲出卖某种商品,使受欺骗诈方产生有人出卖某种商品且价格较低的现象。然后欺诈方再多次派人以买方或求购方的身份出现,使被欺诈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二是受欺诈方是一些开业不久,但又赚钱心切的企业。由于缺乏签约交易经验,这些新企业很容易上当受骗。三是欺诈方在与受欺诈方签订完某种买卖合同,受欺诈方付清贷款后,就携款逃走。
   10、涂改传真。骗签合同后,骗方利用汇款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供方汇去少量货款,待取得盖有银行公章的汇款单后,用涂改液改为大额汇款,再用传真机发往供方,诱使供方发货,待提货后溜之大吉。
  11、空头支票。假戏真做,玩“空头支票”。履行经济合同时,以支票付款提货,有意交付不符合要求的支票,利用银行支票承付的时间差骗取货物。这也是一种很长见的诈骗行为,以至现在相当多的企业规定收到支票3天后方可发送货物,以防“空头支票”的假戏真做。
  12、虚假中介。在经济交往中以虚假中介骗人十分普遍,容易使人上当。譬如上述的合同骗局中,几乎都有一个中介机构在为对方作介绍,即使合同圈套被识破,中介合作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也已执行完毕,追回中介费的法律依据不足,只能白白损失了事。
  13、设置陷阱。在竞争的市场面前设置陷阱早已屡见不鲜。其主要手段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对产品(商品)的验收、咨询和运输环节中挖空心思设置圈套,以少充多、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等。在市场购销交往中,手法大多以送货要收条为名,让对方在验收单上签字,或偷梁换柱以劣质货换下已验收待提运的产品(商品),或突然袭击,制造仓促、混乱局面,干扰对方正常履行职责,并利用对方人员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强、法律知识欠缺以及异地情况不熟等弱点,使对方上当,达到非法得利的目的。
   14、编制故事。社会上一些人为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往往围绕子虚乌有的事大炒大传,编织奇绝故事,引人签约上当。诸如波及大江南北的养海狸鼠发财戏,棉花、蚕茧大战等等的发财梦。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已被中央禁止的非法传销活动。可以肯定,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不法分子还会不断变换招术,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这需要企业加强学法、守法、用法,有关部门加强执法力度。
  15、伪劣产品。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16、伪造标志。也就是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供方本无产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为骗取货款,引诱对方签订合同,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合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合同,在对方作出履行之后,供方则不再对等做出履行,就开溜。
  17、冒充专利。当事人一方(供方)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用对方信息不灵,交通闭塞,缺乏经验,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用权其陷入错误的认识。供方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18、假冒商标。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诱签合同法。一方当事人为了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将自己的伪劣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对方由于信任注册商标商品而与之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19、虚假价格。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这种欺诈手法一般是通过所谓的“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活动实现的。
  20、地雷订单。他人发给你的订单,如果订单上有不合理条款,在双方没有事先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你又按订单交货了,则你必须受订单的约束,因为你交货的行为就表示承诺,他发订单的行为表示要约,他的订单在没有合同的前提下已上升为合同了。即便有合同,若订单内容在合同内容以外,仍受订单约束。所以收到订单,必须全面检查一遍,发现不合理条款,必须立即回复,在对方修改订单后再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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