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基本权利保障:宪法学教学的主线
发布日期:2010-10-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基本权利保障贯穿了宪法学的始终,是宪法学庞杂内容的内在线索,也是宪法精神的重要体现。把握住了这条教学主线,才能使学生深刻认识宪法的目的、国家权力的来源等基本理论问题,理解国家权力运作体制、机制背后所依据的原则,更好地领会宪法本身运行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使宪法学的内容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使学生掌握宪法、宪政的精髓。
关键词:宪法学;基本权利;教学;主线
法学是探求法的哲理、学理、事理的一门治国理政维权的学问。作为其一个重要而基础的分支——宪法学,则是一门研究宪法原理、规则、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狭义的宪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而广义的宪法学,则还包括外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等内容。无论是狭义的宪法学还是广义的宪法学,都是具有基础理念性质的法律专业课,对于增培养学生的民主宪政意识、人权法治观念、理性和责任思维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其他部门法学的学习也可以提供有力的理念支撑。
宪法学的内容主要包括宪法的产生、基本原理、国家权力的构成与运作、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宪法本身的运行机制等方面,与历史、政治等学科都有紧密的联系,十分庞杂。宪法学课程的许多内容与别的课程相重合。例如关于国体、政体、国家结构、政党制度等部分内容在政治课中已经涉及,有关宪法发展的历史又与法制史课程中的部分内容重叠。讲授时,如果不另辟蹊径,找出宪法学所独有的特性,并以此为主线,贯穿讲授的始终,就会使学生产生混淆,从而在教学的过程中降低宪法学科的独立性,模糊宪法学本身的法学学科的特质。
那么,到底什么可以成为宪法学庞杂内容的主线?笔者认为,那就是基本权利保障。基本权利是宪法学上的一个重要而基础的概念,是理解宪法原理的起点。所谓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或者基本人权,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其特点有:第一,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第二,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所谓“不证自明”的权利;第三,基本权利是公民对国家的权利,是国家应给予保障实现的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之所以说基本权利保障是宪法学内容的主线,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基本权利保障是宪法得以产生的重要理论基础
宪法学首先涉及的是宪法的基本原理,而基本原理中首先要解决的是关于宪法产生的问题。我们知道,宪法虽然现在是一个重要而基础的法律部门,但其产生却只是近几百年的事情,较之其他许多法律部门,如民法、刑法等,要晚得多。宪法产生前,专制国家的法律主要是统治者镇压人民、维护其统治秩序的一种工具。统治者凌驾于法律之上,言出即法,率性而为,而其本身却不受约束。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在论述此问题时说:“某一天,他(指专制君主)会因为一个人偷了一匹马而判他死刑;而次日他却会宣判另一个偷马贼无罪,因为当该贼被带到他面前时告诉了他一个逗人发笑的故事。”我国古代关于法律的统治工具观也有较多表述,《韩非子·八经篇》所谓“设法度以齐民”,《管子·明法》中有“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在封建专制时代,国家权力的基础是暴力,所谓“马上得天下”,权力的取得是所谓神的意志,即“君权神授”。人民是王权、神权的附庸,即使有一点点权利,那也只是君主的恩赐。
西方的人文主义思想在经历了长期的中世纪神学统治之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在人文主义者看来,人不再是匍匐在上帝脚下的可怜的被造物,而是上帝创造的杰作,世间最为宝贵的生灵。洛克主张,人民的自由和平等地位来源于自然状态和自然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是人不可剥夺让与的自然权利;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和委托,政府成立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实现。卢梭认为,国家就是人们之间缔结的一项契约,根据此项契约,人们彼此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并建立一个政治国家,把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这个政治国家,从而置身于政府之下,以便他们的自然权利得以保障和实现。这即是国家权力的来源。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确认,专制制度下国民与国家的关系得到彻底的颠覆,人民主权原则得到确立,在这种情况下,宪法得以产生。
宪法、宪政的产生是人类政治法律文明的重大成果,是人类智慧的凝结和人类理性的外化形式。而这一政治法律文明的起始点就在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离开了这一点,宪法只能沦落为一种压制的工具,其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等无从谈起。
二、基本权利保障是宪法的主要目的
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宪法学要讲述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保障是宪法的主要目的。马克思说:“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列宁也说过:“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一切政治结合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人的权利。一切政治运作的最终表现,都是实现人的权利。一切政治制度的最终内容,都是展示人的权利。一切政治文明的最终标准,都判断于现实中的人的权利。”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政的基本要素和最终目的。
对基本人权最先予以规范化的是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独立宣言》明确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法国《人权宣言》则以更大的激情宣布:在权利面前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它还强调指出:凡权利无保障的地方,即无宪法。因此.正是出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对政府行为的控制,才产生了宪法,并进而实行宪政。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当然也应把基本人权保障作为其基本原则。因为共产主义社会就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就是通过人的彻底解放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性的充分发挥。所以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的实质是对人的最大关怀,应当充分肯定人性、人道、人格、人权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因此,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三、基本权利保障是国家机构权力运作机制设计的出发点
国家机构在各国宪法文本中占有重要篇幅,是宪法学核心内容之一,其组成和运作也非常复杂,各国都有差异,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国家机构。尽管其外在形式千差万别,但都要遵循一个原则,那就是要以较好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依归。我们知道,在宪法制定之初,在宪政实行之始,制宪者们就费尽心机想设计出一套良好的国家权力运作体制和机制,以使政府充分发挥作用,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服务。
制宪者们认识到,政府权力对于公民权利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政府权力对自由起着基本保障作用,如果没有政府,那么社会就处于自然状态,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会受到成员的彼此伤害;另一方面,政府权力又是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潜在的最大威胁,如果政府权力过大而又不受制约,可以以临时的命令和专断的意志来进行统治,那么它就将侵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使社会处于比自然状态还要糟糕的状态。英国阿克顿爵士说过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从宪法的起源上看,人们制定宪法的初衷,就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所以,宪法又可以称作“限法”,宪政又叫做“限政”。自由、权利欲得保障,必须约束可能对自由形成主要侵犯的国家权力。因此,在制宪之初,就有了权力制约和平衡原则,国家权力有分工,有制约和平衡,任何一种权力都不能占据压倒性的地位。继而又产生了“有限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等理论和原则,国家权力被明确列出,在宪法的规范下运行,政府违法必须承担责任。在几百年的宪政实践中,还逐步建立了选举制度、政党制度、议会制度、政府制度,等等,从权力的产生到运作,都有了较为科学、完备的体制和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四、基本权利保障是宪法解释、修改的依据
宪法文本在宪政实施的过程中,随着时代的发展,观念的进步,自身也存在需要不断解释、修改的问题。这些宪法本身运行机制方面的问题,也是宪法学要研究的问题。那么,我们解释、修改宪法要依据什么样的原则?回答是:同样要依据基本权利保障这个原则。只有在坚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样一个原则下,科学界定模糊内容,去除不合时宜的宪法条文,不断加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措施,宪法才能与人民水乳交融,人民才会为捍卫宪法而奋斗。例如,美国宪法在通过之初,就增加了l0条权利法案,之后又通过违宪审查,以最高法院的一个个判例(宪法解释)宣布了数百件州法律和联邦法律的违宪,并为保障公民权利、捍卫宪法精神先后通过了多条修正案,从而保证了宪法的贯彻实施,历经二百多年而不衰。法国宪法只比美国宪法晚数年,虽历经五次共和,但每次制宪都以《人权宣言》作为宪法指南。我国宪法在经历了诸多波折后,现行宪法在修改时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措施逐步完善。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四次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在我国宪法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由此可见,宪法在解释、修改的过程中,必须把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个原则,否则,就会误入歧途。
综上所述,基本权利保障贯穿了宪法学的始终,是宪法学庞杂内容的内在主线。把握住了这条主线,我们才能深刻认识宪法的目的、国家权力的来源等基本理论问题,才能深刻理解国家权力运作体制、机制背后所依据的原则,才能更好地领会宪法本身运行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我们知道,法学教育的使命不仅仅是培养熟悉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技巧的工匠,其终极目标是培养具有民主宪政意识、人权法治观念的现代公民。尤其是宪法学课程,“不仅要培养以后在法学院或者法学研究所进行宪法学科研、教学的人才,而且要培养在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从事法律职业并谙熟宪法的人才,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岗位和公务员职位上运用公共权力并具有依宪办事的意识和能力的人才,以及在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中工作、具有宪法意识的人才”。如果我们培养的学生仅仅只是熟悉法律语言,掌握法律知识和技巧,而正义之心荒芜,真善之举匮乏,那么这就是法学教育的失败。因此,宪法学教学过程中,必须牢牢把握基本权利保障这个主线,只有这样,才能使宪法学的内容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使学生掌握宪法、宪政的精髓,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