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定性为民事案件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应定性为民事案件
虽然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免带有行政色彩,在土地出让制度设计中存在着出让行为行政化的成分,但他仍是一种民事行为。国家具有双重身份,及时土地所有权人,有事土地利用的管理人,在国有土地出让行为中,国家是以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出现的,而不是以土地管理人(政府)出现。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所有权行使的结果,时创设物权的私法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在《物权法》地138条是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具体规定表明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应属于调整物权关系的民事合同范畴。因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在程序规则方面,应该适用民事救济规则,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诉讼应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有民事审判庭审理,适用民事诉讼规则和民事实体法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