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加班工资该如何举证? 案例回放:
李某于2008年1月10日进入某制造企业任公司总经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李某工资为8000元/月。公司实行六天工作制,但却没有依法支付李某任何加班费用,并且公司还无故克扣和拖欠李某工资14000多元,李某多次向公司交涉,公司同意支付克扣和拖欠工资,但却矢口否认存在加班事实,李某觉得很气愤,于是于2008年7月2日以公司拖欠工资、加班工资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李某委托本律师代理了这起案子。日前,本案已审结。
案例评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劳动者向公司主张加班工资时,劳动者该如何来举证。现实生活中公司普遍存在加班现象,却没有支付或没有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加班工资必须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但客观上考勤记录却由单位保存,因此劳动者往往因为举证困难,加班工资主张得不到支持。本律师希望通过本案,并结合办案实践经验向广大劳动者介绍主张加班工资时如何来举证,希望对广大劳动者有所裨益。
本案的最大困难在于缺乏有力证据来证明公司实行六天工作制,公司做法很隐蔽,没有留下太多的证据,李某仅能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单,而且这两份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公司有加班现象。事实上,李某每月的实发工资是按照合同约定的8000元扣完税后的金除以26天再乘以实际工作天数而来,所以通过实发工资、工资税金、每月实际工作天数就能反推出公司实行每周实行六天工作制。仲裁完全采纳了本律师的推理结论,认定公司实行六天工作制,公司在事实面前也不得不承认六天工作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最终,仲裁支持李某的全部诉请。
律师提醒:
当公司安排加班时,尽量保留、收集相关证据,以免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能,并由此承担不利风险。那么哪些证据对证明加班比较有力呢?1、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有的公司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每周实行六天工作制或上下班时间。这无疑是最有力的证据,因此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要保存好;2、工资单或工资条。实发工资单或工资条里尤其是工资条里经常隐藏着加班时间,由于工资条不容易保留很容易弄丢,因此提醒各位劳动者注意保留;3、加班的工作邮件。尽管邮件证明力有限,可却也是其中有效证据之一,因此也应尽量保留下来;4、周末出差单或发票等凭据。很多劳动者常常没有将其作为证据意识,随便一扔或没有复印就上交,需要时拿不出来。5、平时每天做个简单的工作记录,记录上下班时间,工作内容。这样当你把它作为诉讼证据提交时,公司如果不能举出相反更有力的证据的话,仲裁员或法官采信的可能性就较大,或者能“逼”公司提供考勤记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就对今后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更为有利,将原先的完全由劳动者举证的责任,大部分转移给了用人单位。 总之,提醒劳动者尽量做个有心人,多收集、保留相关加班证据,这样在自己或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主张加班工资时就能最大可能的获得支持,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谢亦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