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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问哪个至上,金柱律师将敦请王胜俊先生引咎辞职
发布日期:2010-10-06    作者:110网律师

敢问哪个至上,金柱律师将敦请王胜俊先生引咎辞职
——杨金柱三评朱明勇律师之辩护
杨金柱律师学中文出身,乃一“非法”之律师也,二十多年律师生涯中始终敬畏法律,将法律的神圣和尊严视为自己的生命。
王胜俊先生搞政治出身,乃一“非法”之最高院院长也。几年来身居高位,执掌司法权柄,理应敬畏法律,但因其“非法”之故,对法律毫无敬畏,视法律为儿戏、视生命为草芥、视天下人为无物!无知者无畏,众目睽睽之下,为了“三个至上”,最高院不走法定程序,采用“直来直去”杀人法草菅人命、制造冤案!
金柱律师斗胆发问:王胜俊先生不走法定程序,采用“直来直去”杀人法杀人,是坚持哪个至上?
朱明勇律师于2010年7月16日用特快专递将樊奇杭死刑复核辩护词和樊奇杭在铁山坪受到严重刑讯逼供的证据视频资料,邮寄给了王胜俊先生和最高院刑四庭庭长。经朱明勇律师查询,最高院签收了该两封特快专递。
2008年5月21日,最高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开宗明义:“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和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现就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保障其辩护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并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导,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落实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律师办理死刑案件应当恪尽职守,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据此规定,最高院刑四庭樊奇杭案死刑复核合议庭是必须要“召见”朱明勇律师的,是必须要制作朱明勇律师谈话笔录并且附卷的。
朱明勇律师日夜盼望最高院的“召见”,但最高院却来了一个“秘密复核、公开杀人”!2010年9月26日上午,我在网上看到华龙网文章知道樊奇杭被杀后,当即转告朱明勇律师。朱明勇律师听到后连问我三声:“是真的吗?”当我再一次告诉他千真万确时,朱明勇律师又连问我三声:“这怎么可能?我还没有去谈话啊!”随着,朱明勇律师发出了撕心裂肺的哭声。
朱明勇律师出离的愤怒了!愤怒出诗人!在法庭上发表无罪辩护词的朱明勇律师在9月26日晚上通宵未眠,流着热泪、多次痛哭,写下了千古绝唱“一路走好”,迅速传遍神州大地。
杨金柱律师出离的愤怒了!
陈有西律师出离的愤怒了!
陈光武律师出离的愤怒了!
陈以轩律师出离的愤怒了!
京城隐士伍雷先生出离的愤怒了!
余元洲教授出离的愤怒了!
无数法律人出离的愤怒了!!!

金柱律师在此愤怒地质问:王胜俊先生,尽管你是政治家而不是法学家,但你现在执掌的是中国的最高法院啊?为了权贵,你怎么毫无半点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众目睽睽之下,人命关天大事,你怎么敢不走程序、不走过场!你怎么敢赤祼祼地公开草菅人命、制造冤案?你就那么相信权力的作用?你就不知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

2010年9月8日,金柱律师发表了狗屁十六评《朱明勇公布证据点中重庆打黑丧失程序正义的死穴》,在文章的结尾部分指出:
金柱在思考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为维护中国律师的自身合法权益和推动国家的法治进步,是否需要启动中国律师的非暴力抗争活动?什么时候开始才对国家、对中国律师最有利?恭请律师同仁们教我!”如果朱明勇律师被抓,去陪同的不只是贺卫方先生,一根筋的湖南蛮子杨金柱将立即启动中国律师的非暴力抗争活动,去重庆陪同朱明勇律师。金柱律师相信:去重庆陪同朱明勇律师的,绝对不会只有杨金柱律师一个人!金柱律师一定要看一看:重庆的铁山坪能够关押多少中国律师!

中国法治已死!最高法院已倒!最高法院已成为破坏国家法治、动摇国本根基、摧毀中国30年法制改革成果、践踏人民尊严和社会公正、损害国家司法权威的推手。司法倒退已到了谷底。国家法治已到了最后关头,为了国家法治的前行,杨金柱律师决定自10月8日起启动非暴力抗争活动,杨金柱律师要冒死摸一摸王胜俊先生的老虎屁股!
2010年10月8日是度完国庆长假的第一天,为了国家法治的艰难前行,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为了人民有尊严地活着,杨金柱律师要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在新中国建国六十多年的历史上首次以一个律师的名义做以下事情:
1、10月8日8时0分在互联网上发表《杨金柱律师敦请王胜俊先生辞去最高法院院长职务的公开信》,然后用特快专递邮寄给王胜俊先生。
2、10月8日8时0分在互联网上发表《建议中央成立专门调查委员会对樊奇杭死刑复核一案进行调查的公开信》,然后用特快专递邮寄给中央政治局常委。
3、10月8日8时0分在互联网上发表《建议全国人大撤销王胜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公开信》,然后用特快专递邮寄给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
4、自10月9日起开始“每日一信”活动,将上述信件用挂号信每日寄一封给各位领导,直至出现以下终止寄信的条件:
(1)王胜俊先生主动辞职、全国人大撤销其职务或者王胜俊先生任职届满。
(2)中央成立专门调查委员会对樊奇杭死刑复核案进行调查之日。
(3)杨金柱律师被关押、被失踪、被自杀等情形。

让政治家去搞政治,让法学家去搞法律,请正直的法学家执掌最高法院使最高法院能够真正回归法律,这是杨金柱律师此次非暴力抗争活动的目标!

金柱律师虽为一介草民、垂垂老矣,然“位卑未敢忘忧国”!金柱律师决心追随历代先贤屈原、杜甫、陆游、陈天放、谭嗣同、鲁迅们的脚步,为中国法治呐喊,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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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发表评论]
 博客:tangmin.fyfz.cn 时间:2010-10-5 21:18:00
震撼!中国就是因为有这样的人几千年来才没有亡
 博客:stuggleforright.fyfz.cn 时间:2010-10-4 20:22:00
湖南人就是湖南人,“朝廷无一日无湖南,湖南无一日无金柱”。
 博客:s7908.fyfz.cn 时间:2010-10-4 13:29:00
我路过,留下脚印,以表心迹。
 博客:mengyizhai.fyfz.cn 时间:2010-10-4 11:51:00
没有程序正义,法院判决死刑与黑社会杀人没有本质区别;人命关天,司法机关有绝对责任排除造成冤案的一切可能,尤其是律师已提供新证据时。共产党的江山,胡温新政,最有可能被如此司法毁灭!!!
  时间:2010-10-3 23:27:00
哎,老杨啊,老杨,我能说什么呢,支持你,支持你。
 博客:leeguojing.fyfz.cn 时间:2010-10-3 8:47:00
最高人民法院不是联邦最高法院,王胜俊不是马歇尔,期待在杨律师大战风车牺牲之前有我辈加入!
 博客:nnwangsheng.fyfz.cn 时间:2010-10-2 12:21:00

昵称:公民+人权 博客:lulu910718.fyfz.cn 时间:2010-9-30 17:35:00

质问最高院院长:你们自己出台的法规、条文,是聋子的耳朵吗!


 博客:xinying.fyfz.cn 时间:2010-10-2 10:05:00
王胜俊不光要辞职,还应主动提请撤销这个祸国殃民的机构——法院.
 博客:weili1.fyfz.cn 时间:2010-10-1 10:31:00
都是一群拜金主义者,为了个人的小利不惜牺牲国家利益。
 博客:happyjustice.fyfz.cn 时间:2010-10-1 9:50:00
看看这篇文章会不会被和谐。
 博客:qq779529557.fyfz.cn 时间:2010-10-1 7:34:00
中国法治已死!最高法院已倒!最高法院已成为破坏国家法治、动摇国本根基、摧毀中国30年法制改革成果、践踏人民尊严和社会公正、损害国家司法权威的推手。司法倒退已到了谷底
 博客:plamannswj.fyfz.cn 时间:2010-9-30 18:09:00
第17条是最高法院和司法部制定的吧?为什么有法不依?连走过场都不走,真是无法无天了,王胜俊有没有责任?我们共产党的事业将毁在谁手里?
 博客:lulu910718.fyfz.cn 时间:2010-9-30 17:35:00
质问最高院院长:你们自己出台的法规、条文,是聋子的耳朵吗!
 博客:wbwx.fyfz.cn 时间:2010-9-30 15:50:00
杨金柱、朱明勇,中国法制史将留下这两个名字。
 博客:zhanglu123.fyfz.cn 时间:2010-9-30 13:39:00
杨律师、朱律师你们是中国的良心!!
共17条记录 分2页显示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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