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族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发布日期:2010-09-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现阶段的民族法制建设对于能否最终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法制建设和民族工作新的形势对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提出了紧迫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加强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真正实现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
关键词:民族法制;建设;和谐社会
2006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会议提出了“六个必须”,其中之一就是“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是一个基本且重要的国情,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代表了全国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因而加强民族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既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需要,更是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民族法制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作了阐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同时还把“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作为切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工作之一提出,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是指全国各族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我国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是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需要。法律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它因社会纠纷而生,通过规范主体的行为,调整主体间的关系,在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作为一种具有普遍公共权威的社会规范,法律可以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一种强有力的和稳定的实现手段。和谐社会就是一种合而不同的社会,它要求元素互补、彼此互动和全面协调,这一切都必须借助于法律的践行。同时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也都需要用法律来保障。
平等地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妥善地协调好民族利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民族地区的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所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是建立和谐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内在必然要求。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保障民族权利和利益,促进民族的发展与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的重要手段。
二、民族法制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族法制工作走过的是一条曲折发展的道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系统提到“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继承并发展了54年宪法调整民族关系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总结了1954年以来在民族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对民族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奠定了新时期民族立法的法律基础。1984年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宪法的规定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使得民族区域自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在此基础上,民族立法工作全面展开。
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民族法规体系。这个体系的内容主要包括: 大体上可分为六个层次:(1)根本大法——《宪法》;(2)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3)一般法如森林法、草原法等;(4)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如《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5)调整民族关系的地方性法规,如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条例等;(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等。这六个层次使民族法形成了层次交叉成网络状态的垂直体系。
规定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遍布各个法律部门,包括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等等。在内容上则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包括保障民族平等团结的法律法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法规;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的法律法规;关于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事业的法律法规;关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方面的法律法规;关于少数民族干部的法律法规等等。
改革开放20 多年来,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从制度上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真正实现了国内各民族的平等,极大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进步。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在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民族法规体系不健全,一些急需的、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方面重要的法律法规尚待制定。如全国性的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益的法律到现在还没有出台,而近几年发生的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大都在非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五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起草了十几年,甚至数易其稿,但至今没有一个进入法定的批准程序;其他的一些如自治法实施细则、清真食品管理条理、少数民族公民殡葬管理条理、民族教育条例、民族语言文字条例、民族地区资源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都考虑、论证或起草了多年,但仍未出台。 2.立法质量不高。许多民族法规,如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内容缺乏特点,说明对本地方民族特点研究不够。我国现有的一些民族立法,表面看起来十分全面、完善,实则缺乏个性,缺乏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有些是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规定直接转换成条文,使民族立法成为一个民族法规和各项政策的混杂体。这种立法虽然涵盖全面,但是形同虚设,真正有突破、有约束力、有创意的条文极少。另外,一些民族法律法规操作性也不强。
3.一些地方、一些部门民族法律意识淡薄,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没有被广泛地认识。这也必将给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负面影响。
4.民族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某些机关学习尊重民族区域自治法不够。在制订具体政策和处理日常工作时,常常不分内地和民族地区,习惯于搞“一刀切”,群众、干部意见较大。现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还没有形成制度,也缺乏力度和实际操作,这就大大削弱了执法的监督效果。
5. 民族法学理论研究相对薄弱。民族法学的研究在系统性、超前性、指导性、深入度等方面起步较晚,基础比较薄弱。理论的薄弱,必然使民族法制的建设呈临时性、应急性特征而无法形成良好的发展态势。可以说我国民族法学研究相对于民族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而言还很薄弱,还没有形成具有独立学科特色的、相对成熟的科学的民族法学基本理论体系。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的民族法制建设
鉴于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及当前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我们要针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勇于创新,把民族法制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保持民族地区的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努力加快民族立法的步伐。根据新形势下民族立法面临的新情况,应当对已易稿多次的《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草案进行重新检查、修改,力争早日出台,以改变我国民族法体系中只有一部基本法的历史。五大自治区应根据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原各自草拟的《自治条例》进行再次修订和完善,争取尽快颁布实施。此外,各省、市、自治区应尽快对原已制定实施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一次认真梳理,使之与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国务院及各部委应加快民族行政法规、规章的立法进程。
2.增强民族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法的价值是在实施中实现的,不能实施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不会产生任何的实际的社会效用。因此,我们的民族法律制定要改变过去那种过分强调稳定的粗线条和原则性的制定方式,要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为调整民族地区现实的社会生活服务,增强民族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3. 加强民族法制的宣传和教育,增强人们的民族法制意识。民族法规要发挥最大的效果,必须依靠全体公民的普遍遵守。我们要通过加强民族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民族法规意识,使其自觉遵守。民族地区的各级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学习民族法,依照民族法办事,发挥表率作用;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工作,宣传民族法的地位、内容和特征,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培养崇尚法律的信念,使人们在法律至上的观念下,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4.健全民族立法监督体系,走法制化轨道加强执法和建立严密有效的法律监督及保障机制是民族立法得以实现的关键。因此,加强和完善其监督机制的同时,民族地区的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政府行为中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情况的监督,以诉讼的形式处理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各类案件,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功能。
5.重视和加强民族法制理论研究。民族法制研究对民族法制建设实践具有提供理论依据和进行理论指导的作用。必须加强对民族法制的理论研究,特别是要加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下民族法制理论研究,争取用较成熟的理论指导民族立法实践。必须加强民族立法机关的建制和立法专门人才的配置,增加从事民族法学和民族法制研究工作的吸引力,建立一支包括一定数量的专职研究者或研究机构的高质量的骨干队伍。
【参考文献】
[1]毛公宁,王平.试论加强我国民族法制建设问题[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11).
[2]陈卫国.民族法制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J].昌吉学院学报,2007,(1).
[3]徐合平.浅析我国民族立法中的问题及其对策[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0,(10).
[4]宋才发.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12).
[5]赵静波.关于完善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几点设想[D].延边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