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的犯罪被害性及其被害预防(下)
发布日期:2010-09-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大学生被害的诱发性因素主要表现在大学生被害人的行为中存在着的易引起加害人的犯罪行为而导致自己受害的因素。如在大学生被害人身上常见的挑衅性行为有:对犯罪人言语侮辱、恶语相激;为哥们义气而邀约寻仇;在见义勇为时与犯罪人缠斗;酒后失态攻击他人人身或财物等等,以致诱发犯罪人敌意或激起犯罪人反击而被害。在大学生被害人身上常见的诱惑性行为表现如:铺张浪费、炫耀财富,诱惑或刺激潜在犯罪人从而成为盗窃、抢劫、抢夺等侵财型犯罪的被害人;一些女大学生行为举止轻浮、衣着暴露,择友不善,往往给潜在犯罪人以强烈暗示和诱惑,成为性犯罪的被害人等等。 大学生被害的易感性因素主要是指大学生被害人自身在心理和行为方面具有的、处于无意识状态的、容易被犯罪人引入被害境遇从而使自己成为犯罪人加害对象的因素。与以积极的作为刺激犯罪人加害自己的诱发性因素不同,易感性因素是被害人以消极的不作为吸引犯罪人加害自己或让自己不自觉步入被害时空而被害。一般而言,一个人易感性特征越强,其被害的危险性就越大,且易于反复被害。在大学生身上存在的易感性因素主要表现为:麻痹大意、轻信、贪利等,如疏于对自身财物的管理,成为或反复成为盗窃罪的被害人。
大学生被害性中的易被害时空因素是指潜在大学生被害人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的时间和地点。一切犯罪与被害总是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紧密相连,犯罪与被害的发生总是犯罪人与被害人在特定的时空相遇交错的结果。由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活动规律,易被害的时空会因犯罪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会因被害人的生活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因而分析掌握各类型犯罪易发生的时间、空间规律,潜在的大学生被害人就可以适当地调整自己的行为及生活方式,不在易被害时空出现而避免受害。如从被害时间上看,伤害、杀人、抢劫、敲诈、强奸等被害多发生在一天中的19点至凌晨3点以及毕业生离校、新生入学、长假等几个特殊阶段;从被害空间看,伤害、杀人、抢劫、敲诈、强奸等被害多发生在校园周边餐馆、酒吧、大排档、网吧、舞厅等餐饮、娱乐场所以及校园内偏僻、黑暗的角落、返校途中等等。
三、大学生犯罪被害预防的主要对策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曾说过:“无论对个人还是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6]毋庸置疑,研究大学生犯罪被害性的最直接目的在于通过对在校大学生潜在被害人或已然被害人存在的某些个体特征的探寻,摸索和总结大学生被害的一般规律,促使潜在被害人或已然被害人发现并消除自身存在的易被害因素,以防止自己被害或再度被害,从而通过有效的被害预防以实现减少和遏制大学生犯罪现象的目的。那么,针对自身可能或已然存在的犯罪被害性,在校大学生应如何卓有成效地展开犯罪被害预防呢?
首先,要进一步强化防范犯罪被害的风险意识。牢固树立犯罪被害风险防范意识是大学生做好被害预防的基本前提,而要切实做到这一点,除正常开展普通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以外,还需要大学生对自己可能由潜在犯罪被害人演变成现实犯罪被害人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能够及时准确地自我认识、自我警惕和自我控制。犯罪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条件及人本身的行为密切联系起来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一定社会一定时空条件下表现出来的各种犯罪行为及其表现形态的总和”[3]1。对于犯罪,在阶级社会阶段人们只能控制而不可能消灭。有犯罪就有被害,被害是犯罪的结果。从理论上而言,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害人,但每个人也都能积极地防止自己成为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防与不防在遭受犯罪侵害的实际结果上会有很大差别。因此,在被害前对预防被害有明确的意识,时存“防人之心”,就是最积极有效的预防。被害预防的实质正是需要潜在犯罪被害人主观上的“觉醒”,从而在实践中不断修正自己的行为而使自己远离被害的境地。
其次,要深入开展被害预防心理教育,培养积极健康的个性心理。特定的犯罪总是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发生在特定的被害人身上,除了一些偶然因素之外,往往与被害人自身的被害性相联系。被害预防心理教育就是要根据在校普通大学生的心理发展规律和特点,针对性地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意识的关于认识和控制自身被害性的心理防范培养和训练活动,其内容主要包括被害的可猎性心理预防教育、被害的诱发性心理预防教育、被害的易感性心理预防教育、被害的受容性心理预防教育等方面。被害的可猎性心理预防教育主要是使潜在被害人认识到自身存在的劣势,提高警惕,回避易被害的时空条件,同时对之辅以更全面的监护或保护,以防止犯罪被害成为现实;被害的诱发性心理预防教育就是针对被害人的诱惑性、刺激性、挑衅性等不良心理进行矫正,以防止自己成为诱发性被害人;被害的易感性心理预防教育则是针对被害人易受暗示或缺乏自主性的不良心理进行矫正,以防止自己成为易感性被害人;被害的受容性即被害人心理和气质上对自身被害角色的认同和容忍,是“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时及侵害后的一种顺应状态,并被犯罪人认为有利于犯罪得逞的因素”[7]。如女性遭强奸后担心今后无法做人而忍气吞声从而助长犯罪,以致反复被害。被害的受容性心理预防教育则正是针对被害人被害时或被害后容忍、顺从的不良心理进行矫正,以防止自己成为受容性被害人。
第三,严密注意回避易被害时空,远离易被害境地。如前所述,被害现象并不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均衡分布的,犯罪被害存在着时间分布和空间分布上的特点。如每年节假日往往是盗窃、抢劫等财产犯罪的集中时段;大学生课后长时间滞留迪吧、歌厅、游戏室等娱乐场所或擅自在外租房,其被害性亦明显增强。针对易被害的高发时段和空间环境,大学生应当自觉矫正自己的生活方式,改进自己的行为模式,减少易被害时段的非正常或非必要活动,时时警惕身处的复杂环境,主动规避“被害临界”,从而有效防止自己从一个潜在被害人演变成为现实的被害人。
第四,要不断增强被害自卫能力,学会自救。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多数情况下被害人是否进行自卫,很大程度上不是取决于体力的大小,而是取决于进行自卫的勇气和能力。被害人适当而有效的拒绝和反抗行为,常常会遏制犯罪升级,而一味的顺从、容忍、哀求往往助长犯罪人的犯罪。当然,有时候拒绝和反抗也可能引发犯罪恶性转化,这就还需要被害人具有针对不同情形的犯罪而灵活应变的能力。概括地说,学会自卫和自救,就是要求被害人能够冷静审度被害情境,不失时机地用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同加害人进行较量或周旋,以制服加害人或赢得呼救和逃离的时间或机会。例如遭遇暴力侵害的被害人,可以采取虚张声势、声东击西、交谈等机智灵活的方法转移加害人的注意力,促使犯罪人中止或减轻对自己的侵害;遭遇抢劫、敲诈等侵财型犯罪时,切记要以保证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或采取权宜之计放弃财产,或假意配合与犯罪人巧妙周旋而伺机逃脱或报警等。
当然,对大学生被害人被害性的研究并不是为了替犯罪人开脱或谴责被害人。犯罪被害的发生,根本原因在于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害人的被害性只是引起被害人被害的外部条件,仅仅起到了一定程度影响犯罪行为发生、发展的外部作用。但是,被害性问题的研究的确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了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的某种互动关系,为我们从犯罪侵害与犯罪被害两个不同的角度共同探寻有效预防犯罪的规律开阔了思路和空间。
[参考文献]
[1] 李 丽.大学生犯罪人数5年上升近三倍[N].中国青年报,2006-05-30(6).
[2] 施奈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181.
[3] 赵 可,周纪兰,董新臣.一个被轻视的社会群体——犯罪被害人[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
[4] 莫洪宪.刑事被害救济理论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5] 康树华.犯罪学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548.
[6] 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52.
[7] 刘文成.犯罪学——犯罪现象•原因•对策[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