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能否购买宅基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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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郊区村民雷某与城镇居民蔡某于1988年2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雷某将自家的三间房屋、两间厢房及院子卖给蔡某。,共计9000元。签约当日,雷某将房契和房屋都交给了蔡某,蔡某也支付了房款。村委会负责人也在签约现场,并作为证明人在合同上签字。1997年,蔡某将房屋进行了翻建。2001年雷某去世。2003年该地区拆迁,经评估,蔡某所购房屋价值60万元。在拆迁前,雷某的子女及妻子要求收回房屋,并同意给蔡某10万元补偿,被蔡某拒绝。雷某的子女及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房屋和房款。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但对于60万元拆迁款,法院认为购房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蔡某对房屋进行了翻建,从公平的角度来讲,返还9000元购房款有失公平。蔡某返还房屋后,需考虑再次购置房屋费用,目前的房屋价格与当初房屋价格相差很大。原告的诉讼是在若干年后,在房屋拆迁前提出,因此,综合考虑,判决按房屋评估价格的80%即48万元归雷某所有,其余12万元归原告。
李煜琰律师提示:
虽然本案中城市居民购买宅基地,最好法院将房屋升值的大部分判给了购房人,但签订这种合同,仍有很大的风险,因为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生效判决对未来的判决没有约束力,不能成为其他同类案件的判决依据。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李煜琰律师,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