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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委托律师参与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的
发布日期:2010-09-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患者及其亲属缺乏医学知识,特别是临床医学知识,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学专家参与鉴定程序,当事人才能明白、清楚、放心,允许患者及其亲属委托具有一定职业技术资格的医学专家代理其参与鉴定,尤为重要。
  代理人参加鉴定活动,应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查阅证据和案卷材料。包括对方当事人向鉴定委员会提供的病程、病历材料,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有关证据等;
  2、代理人就所代理的医疗纠纷有权调查、访问、收集医疗机构调查,访问医学专家和医学研究机构,广泛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应予支持;
  3、代理人有权代表当事人出席鉴定程序,向鉴定委员会出示证据,参加质证和辩论;阐述该医疗事件是否为医疗事故及其证据和推理过程。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
  4、经当事人授权可提出或放弃某项请求或主张。
  代理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保守在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2、不得私下、单方接触鉴定委员会成员和鉴定委员会中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向鉴定委员会成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唆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3、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不得伪造、销毁证据或唆使当享人伪造、销毁证据,不得非法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4、遵守鉴定秩序,不得干扰鉴定活动的正常进行。这样,可有效避免从业医师进行“业余代理”,耽误本职工作,也使代理职业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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