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强迫交易罪还是抢劫罪
发布日期:2010-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0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唐某与李某合伙至城区某大楼其同乡邰某、武某夫妇经营的五金商店内,以语言相威胁,将12小袋茶叶以人民币1800元的高价强卖给邰、武夫妇。同年4月28日、6月6日,被告人唐某与丁某合伙,先后至其同乡徐某经营的五金电料供应站及同乡杨某所租借的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柜台处,用语言对徐某、杨某相威胁,将4小袋、10小袋茶叶分别以人民币600元、1500元的价格强卖给徐某、杨某。同年6月9日下午,当唐某与丁某再次至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葛某店内,欲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将10小袋茶叶强卖给葛某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经某价格事务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唐某等人强卖的茶叶每小袋价值人民币16元。同年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唐某强迫他人交易,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唐某在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以高价购买其低廉的茶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唐沛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对受害人进行威胁,强迫受害人以人民币1800元、600元、1500元的天价购买原价为每小袋价值人民币16元茶叶,这里的不公平价格明显超出正常价格,应定为抢劫罪。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强迫交易罪认定的难点在于与抢劫罪的区别上,尤其是对于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钱财的行为定性问题。
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商品交易秩序。强迫交易罪实质上属于强买强卖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情形:(1)在他人不 愿意买卖商品、不愿意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强迫他人买卖、提供或接受;(2)强迫他人以非通常方式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3)强迫他人以不公平的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
最难认定的也许就是第三种情况,这时就涉及到强迫交易与抢劫行为的区别。抢劫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刑事案件之一,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又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当今抢劫的方式是多种多样,只要是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致使被害人不能、不知、不敢反抗的方法劫取公私财务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抢劫行为。对于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我们可以根据以下三种情况来认定:一、犯罪主体。强迫交易罪的主体应当是市场主体,即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者,因为强迫交易罪发生在商业经营或者交易活动中,故主体是否经常进行商业活动或者以商业盈利为生,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对于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钱财太离谱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二、行为的暴力程度。强迫交易罪的暴力程度显然要低于抢劫罪。三、强迫交易行为可以表现为强迫他人以不公平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但这里的“不公平价格”原则上应略高于正常价格或者合理价格、费用相差不大。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的方式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迫使他人做出与正常价格或者合理价钱相差悬殊的交易,应定为抢劫罪。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对受害人进行威胁,强迫受害人以人民币1800元、600元、1500元的天价购买原价为每小袋价值人民币16元茶叶,这里的不公平价格明显超出正常价格,应定为抢劫罪。
易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