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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伤保险相关细则问答
发布日期:2010-09-24    作者:蔡泉明律师
(一)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如何申报工伤? 答: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四)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残、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五)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残、死亡可以视同工伤? 答:《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六)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残、死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答:《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七)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身份证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的户籍证明; 2、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构成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病历(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死亡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部门的查询证明; (2)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直系亲属的,提供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的关系证明; (3)属于本问答第(四)条第1、2项规定情形的,提供事故的事实证明材料; (4)属于本问答第(四)条第3项规定情形的,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 (5)属于本问答第(四)条第5项规定情形的,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本问答第(四)条第6项规定情形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管的,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本问答第(五)条第1项规定情形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医疗记录及死亡证明; (8)属于本问答第(五)条第2项规定情形的,提供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9)属于本问答第(五)条第3项规定情形的,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鉴定结论。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八)劳动保障部门在多少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九)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答: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十)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职工的抢救、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十一)对工伤职工的就医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职工治疗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制定发布目录之前,工伤保险医疗目录暂按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就医时,用人单位应将该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书面告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工伤职工因伤(病)情严重、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等原因,确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应按逐级转院的原则办理转院手续。确需转往宁波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仅限于转往本省省级和上海市市级公立三级医疗机构。 工伤职工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应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书面提出转外地就医意见,并经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情况紧急的可先行转院,但应当在10日内补办转院核准手续。 (十二)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辅助工作需要必须配置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根据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书面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后,由经办机构核发《因工伤残职工辅助器具配置表》,伤残职工凭该表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由职工本人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经办机构确认后,凭《因工伤残职工辅助器具配置表》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更换。 (十三)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 (十四)申请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职业病)医疗诊断证明;   4、工伤(职业病)医疗病历和各种检查单(片)据等; 5、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五)经鉴定为1-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4、22、20、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分别以本人工资的90%、85%、80%、75%按月计发。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十六)经鉴定为5-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6个月和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和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支付30个月和25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分别支付30个月和25个月。 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七)经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2、 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支付10、7、4、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分别支付10、7、4、2个月。 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八)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包括哪些项目?标准如何? 答: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也应享受上述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 (十九)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及其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上述人员若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的,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十)本问答所称的“本人工资”指什么? 答:本问答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十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用人单位应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并提供下列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工伤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5、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兼有民事赔偿的,应提供民事赔偿裁决书或调解书; 6、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需要供养的,需提供供养直系亲属户籍身份证明;供养对象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还需提供由乡(镇)政府或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救助机构出具的就业或服兵役情况证明;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二十二)涉及交通事故赔偿及其他民事赔偿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二十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和伤亡童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金按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1-10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分别为赔偿基数的16、14、12、10、8、6、4、3、2、1倍;死亡的赔偿标准为赔偿基数的10倍。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上述伤亡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上述伤亡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四)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没有参保,其工伤职工的待遇如何享受? 答: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没有参保,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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