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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逾期举证丧失举证权利后没有救济的途径
发布日期:2010-09-21    作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事人逾期举证丧失举证权利后没有救济的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法院开庭期间有权提供新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因原来没有举证时限的规定,加上上述有关规定,导致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举证,造成诉讼的拖延和法院裁判效力的不确定和易变,损害了法院的形象。为了限制证据的随时提出,《证据规则》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新的证据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很难被认定为新的证据。当事人在超过举证期限后不仅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失去了举证的权利,而且,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同样失去了举证的权利。因未采信当事人逾期提交的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而形成的实体不公正的判决将没有办法得到纠正。有人认为当事人可以持遗漏的证据提起新的诉讼,笔者认为不然。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是不应当受理这类案件的。由此可见,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的,将会永远丧失举证的权利,没有任何合法措施能够使该当事人原本的合法民事权益得到补救或补偿。作为办理案件的法院而言,可以轻松地说裁判是合法的,但是对于因此败诉的当事人而言,其丧失的可能是几百元、几千元,也可能是上千万元,这样做导致的结果是逾期举证的一方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得不到保护,严重的可以导致个人负债累累或公司、企业倒闭,而未如实陈述事实的对方当事人不仅未受到处罚,反而获得不当利益,受损害的当事人往往申诉不止,长此以往也会损害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而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很可能仅仅是当事人举证上的一点失误。这样的结果难以令人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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