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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量刑参考
发布日期:2010-09-21    作者:110网律师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3 000元以上不满6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6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1.5 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 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升格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计数额达1万元;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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