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机动车驾驶人满12分学习考试规定
发布日期:2010-09-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申请条件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并参加考试。
二、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二)其他人员任选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
三、提交的资料:
(一)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京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3、境外人员(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
民和中国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满12分机动车驾驶人的牡丹交通IC卡(境外人员、驻华使领馆人员及持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除外);
(三)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四)申请人本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1张。
四、考试
(一)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后,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科目一)。
(二)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还需进行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科目三)。
(三)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受理。
五、收费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
六、办理时限:
(一)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教育。
(二)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在二十日内预约科目一的考试。
(三)对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在十日内预约科目三的考试。
(四)考试合格后,在受理地点办理销分。
七、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教育—预约考试—考试合格的,办理销分
八、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