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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登记办理:注销登记
发布日期:2010-09-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提交的资料和办理地点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报废或灭失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原注册登记的登记站申请注销登记:
  (一)《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1、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2、外省市在京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在京《暂住证》;
  3、军人的身份证明,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其本市住所地址的证明;
  4、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各国驻京使领馆和外国驻京办事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领馆或者外国驻京办事机构出具的证明;
  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件。
  (三)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二、登记站办理此项业务即时办结,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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