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三方面禁止:
1、不得扣押劳动者证明个人身份的一切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资格证书等。2、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担保包括钱保和人保。压工资、交保金、提供担保人。3、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不辞而别,尤其是在业务往来中,劳动者可能临时掌握货款资金等单位。在招用劳动者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押金或扣留身份证。有的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不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转而采取了一些变相的方法,达到向员工收取抵押的目的,如服装费、电脑费、住宿费、培训费、集资款(股金)等。这些都是《劳动合同法》绝对禁止的。
而作为用人单位,想要避免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就离职的风险,应当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待遇等方式解决,而不能简单地采用收取抵押物或扣留身份证的错误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