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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能随心所欲
发布日期:2010-09-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试用合同视为正式合同

  问:进公司时人事部告诉我,公司与新进员工全部签订试用合同,等试用合格才签订正式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试用合同期限为3个月,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工资为 2400元,转正后为3000元。在工作了2个月不到,公司通知我不用再上班了,并按2400元月结工资。我想问公司这样的做法对吗?我有什么样的权利?

  答: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试用期只有在正式合同中才能约定,即如果没有订立正式合同就不存在单独的“试用合同”。所以,所有的单独的试用合同都是违法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通知中明确规定:所有单独的试用合同都被视作正式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试用合同,那么实际上放弃了对被录用人员试用的权利。与订立所谓的试用合同的手法一样,有的用人单位以不订合同而口头约定试用期的做法,同样也是无效。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按规定也视为用人单位放弃使用期,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成为正式的劳动关系,你可以享受正式职工的一切权利。

  不能乱约定试用期

  问:我大学毕业后和一名同学一起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合同同时约定:“在试用期内,双方均有权随时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后,公司规模压缩,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根据合同试用期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决定立即与你解除合同”。请问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吗? 
 
  答:答案是很明显的:不可以。因为“在试用期内,公司与被录用职工均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抵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合同条款为无效条款。你所在的公司与被录用人员约定的上述合同条款即为无效条款,因此,公司不能依据该无效条款,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辞职也可能要赔偿

  问:我是2005年毕业的定向培养大学毕业生。进大学时,曾与出资送我读书的公司约定:毕业后如不回该公司工作必须支付培养费2万元。毕业时,A公司希望我去他们公司工作,并同意为我支付2万元定向培养费用。我与A公司的合同约定合同期为3年,从2005年9月1日到2008年8月31日,其中前六个月为试用期。合同同时约定,如我辞职应向公司支付2万元。2006年2月14日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认为是我提出解除合同的,按双方合同约定我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我还在试用期,难道试用期辞职也必须赔偿吗?

  答: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虽依法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职工索赔。

  因此,你虽然在试用期有随时辞职的权利(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但按劳动部门的规定,你仍然应当赔偿A公司招用你的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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