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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发布日期:2010-09-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因集体协商发生争议的处理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期满未结束的,可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二)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解决。劳动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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