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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0-09-19    作者:110网律师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
——以杭州为例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黄亮律师[1]
       
 
近日,笔者应顾问单位杭州某外资公司的要求,为其拟在富阳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公司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笔者发现,除进行房产开发外,公司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土地出让金的支付、土地用途等方面也存在诸多要求。鉴于篇幅问题,笔者仅就杭州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土地出让金的支付、违反土地用途的责任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等作简单梳理,便于有关人员及时评估风险。
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具有与该地块建设项目相适应的企业资质等级或相当的开发能力;(二)具有该地愉建设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实有资金或银行出具的融资证明(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它包括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但须符合上述条件方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的支付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 (二)招标;(三)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五条规定:“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使用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招标、拍卖、协议挂牌交易的方式。土地使用权须在法定期限以及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否则市土管局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三、关于违反土地用途的责任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等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范围内。对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第四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地下自然资源以及其他埋藏物属国家所有,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内。”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责令其限期纠正,直至按出让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可以依法转让或多次转让,但转让后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有的土地使用年限后的年限。同时,土地使用权人还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否则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责令其限期纠正,直至按出让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四、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土地管理局应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六十天,通知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终止手续。”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内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续期。获准续期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局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出让合同余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性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评估价格等因素,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
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因期限届满、国家依法提前收回等原因终止。如须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续期的,则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市土管局申请续期,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
 

[1] 黄亮: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部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网》特约撰稿人、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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