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申报
发布日期:2010-09-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事项名称:失业保险待遇
事项类别:行政给付
申报范围:申请人
办理依据:1、《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三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终止缴费,中断劳动关系后,(原职工在单位从事特殊工种的,在办理减员手续前需要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女职工在干部工作岗位的,在办理减员手续前需要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退休时间;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二年需办理失业登记的,单位应提供济南市职工历年缴费工资审核、帐户记帐明细表,存入职工档案)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减员手续,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审核要求提供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一式二份,经单位盖章、本人签字,准备三张一寸照片等有关材料。凡属首次办理失业保险审核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的单位,请提供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由单位通知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待遇自办理申领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积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所需资料: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其职工档案材料应具备职工身份的证明。包括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办理的招用手续;教委签发的报到证;退伍、转业安置办公室安置信;人事部门的招聘手续。招用手续须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名称相一致。如不一致,系单位分户、更名、重组、职工调动或转移等原因应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及证明材料。
承诺期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