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和内容
发布日期:2010-09-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市和县级市、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
2、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3、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
4、承办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5、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因劳动保障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
6、指导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职责。
市和县级市、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督、指导。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聘任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劳动保障监察员执行监察公务时,行使下列职权:
1、依法进入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了解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3、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用人单位不能立即提供的,可以下达劳动保障巡察询问通知书;
4、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劳动保障监察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保守在检查工作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3、为举报人员保密。
(三)劳动保障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履行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的情况;
3、招用职工的情况;
4、执行工资收入规定的情况;
5、执行社会保险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6、执行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7、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8、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和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的情况;
9、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10、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11、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矿山安全、职业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等劳动监察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原劳动部《劳动监察规定》(劳部发[1993]1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