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0-09-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甲于2004年11月10日向乙借款15000元,并于当日立借据一张,未约定还款时间。之后,甲未能及时还款,2005年5月8日,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借款10000元,剩余的5000元未提出主张。法院根据乙的请求遂判决甲向乙偿还借款10000元。2007年9月,乙向甲主张剩余的5000元时,甲认为该5000元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范围,不好偿还。就该5000元权利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5000元权利的诉讼时效应从2005年5月8日起计算二年,至2007年9月时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乙借给甲15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乙从2004年11月10日起二十年内可以向甲主张权利。但《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又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根据该条规定,乙于2005年5月8日向法院起诉时,乙要求甲偿还借款权利的诉讼时效开始中断,从此时起应当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乙虽未对剩余的5000元提起诉讼,但应视为乙在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10000元的同时已经就剩余的5000元向甲提出了主张,故剩余5000元的诉讼时效也随之中断,应从2005年5月8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根据《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乙应当从2005年5月8日起二年内向甲主张权利,故乙于2007年9月向甲主张该5000元权利时已经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5000元权利的诉讼时效应从2004年11月10日起计算二十年,至2007年9月时未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
根据《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乙在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借款10000元时,诉讼时效开始中断,但这并不能说明剩余5000元时效的中断,因为乙向法院起诉的标的很明确,只有10000元,而对剩余的5000元未提出主张,也未提出具体的要求,说明剩余5000元的诉讼时效并未出现《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而第一种观点认为乙在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借款10000元的同时就剩余的5000元向甲提出了主张,故剩余的5000元的诉讼时效从2005年5月8日起开始中断,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应从2004年11月10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故乙于2007年9月向甲主张该5000元权利时未超过二十年的诉讼时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其主张的权利应明确、具体。乙向法院起诉时,其诉讼请求很明确、具体,即要求甲偿还借款10000元。虽然借据中注明的是15000元,但乙并未对剩余的5000元提出主张,而仅要求甲偿还10000元,不能以此认为乙在向法院起诉时就剩余的5000元已经向甲提出了主张,因而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故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黄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