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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与农民工在劳动合同上约定“生死条款吗?
发布日期:2010-09-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有的农民进城后,在建筑行业务工,劳动合同上,用人单位特别注明了"在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概不承担责任的“生死条款”。请农民放心,这种“伤残概不负责”的条款,即使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但合同生效的前提必须是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一律无效,即法律对该类条款不予承认、保护。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法》还规定,职工患病或者工伤,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治疗,而且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已经治愈不能坚持劳动的,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按照有关劳动保障、福利待遇等规定,做出妥善的生活安排,否则,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建筑行业,更不能做出这样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车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劳动合同中的"工伤慨不负责"条款,显然违反法律法规,同时也是违背社会公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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