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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关于物的所有权和物权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0-09-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与全国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是建国以来我国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虽然涉及多个方面和多个章节,但笔者认为所有权和保护权是物权法应当着重一提的两个问题。
关于物的所有权

物的所有权也称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目前,在我国物的所有权大致分为三种:即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的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即,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担保物权(即,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当然,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属于国家所有物的所有权,更不可私自侵犯。对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物权,依法应当保护,不可随意侵犯。但是,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国家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或者动产。

  此外,依据物权法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根据该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在物权保护方面鲜明地亮出了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观点:既强调要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又强调了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的保护原则。这也是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

首先,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强调了五个方面: 一是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二是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三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四是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是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较详细地对集体财产保护作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刘教授说:集体所有权是我国所有权体系中的重要类型,是城、乡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财产权利,是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活动的基本法律条件,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本集体取得个人生活基本保障的法律资源。确认和保护集体所有权的重点在于不允许任何机关、单位、个人以任何方式不法侵害集体的不动产和动产。为此,物权法从多方面强调了对集体财产的保护,比如物权法首次对城镇集体财产作出原则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建议对城镇集体财产从物权的角度作出原则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增加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第三,将保护私人财产与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同等对待。物权法草案确立了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原则。比如,该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除此以外,还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等。

关于物的占有权

物权法第十九章讲得是物的占有权。谈到物的所有权自然要联系到物的占有权。物的占有权与物的所有权是不同的,物的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固定的、长期的和合法的。而物的占有权却是不固定的、短期的,在性质上又不是全部合法的。下面谈谈物权法对物的占有权的几种情况。 

  1、基于合同或协议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和违法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违法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对于虽然违法占有,目的是善意的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应当支付。

  4、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5、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涉及对原物的返还权应当及时提出,如果对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即消灭。也就是说过了诉讼时效,便得不到法院的保护了。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陈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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