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搭便车”侵权还是合法使用——试论商标与商号冲突的认定与解决
发布日期:2010-09-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商标权与商号权具有相似性,两者尽管在取得程序、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但在使用功能上,尤其对广大消费者而言,都能起到标示产品来源和质量,降低搜寻成本的作用。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商号逐渐与商誉、产品或服务质量紧密相连,消费者通常把某种品牌的商品与某些厂家联系在一起,甚至于不加区分。由此可见,商标与商号本是同根兄弟,但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制来看,对商号的保护明显弱于商标。商标有以自己名字命名的专门的单行法,受到行政和司法的双重法律保护,侵犯商标专用权会受到严厉的打击,甚至可以被判刑;而对商号的保护相对较薄弱。
实践中,商标与商号的冲突屡见不鲜,来看下面的案例。
北京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沸腾鱼乡)2001年1月1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沸腾鱼乡”图与字的组合商标,2002年5月7日被核准注册在服务类第42类“餐厅、餐馆、饭店”使用。北京沸腾鱼乡以自行开设或特许加盟的方式,在济南、沈阳、杭州等地相继开设了7家餐厅,并统一使用“沸腾鱼乡”注册商标。但是,北京沸腾鱼乡却发现仅在天津河西区,就有两家名为“沸腾鱼乡”、主营水煮鱼的餐饮公司——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和天津市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这两家企业分别于2001年8月24日和2002年7月5日依法成立,其主要股东均为胡志强一人。两家企业经营过程中,在店门牌匾、菜谱、筷子套、订餐卡等处大量、突出使用“沸腾鱼乡”字样。鉴于此,北京沸腾鱼乡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业主胡志强在先取得企业名称权,有权继续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该名称虽然客观上与原告的商标相同,但原告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自己的字号。法院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沸腾鱼乡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上诉人天津市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沸腾鱼乡”字样作为企业字号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单独或突出使用,并赔偿上诉人北京沸腾鱼乡经济损失7万元人民币;对上诉人同时提起的诉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业主胡志强一案,则维持原审判决,认定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使用“沸腾鱼乡”字号为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
这个案件的一胜一败之间,体现了解决商标与商号冲突的复杂性和难度。我们认为,解决商标与商号冲突,应把握以下原则:
1、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在商业活动中,民事主体之间应该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诚实经营公平竞争。在处理权利冲突纠纷时,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保护在先权利是指权利人各自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合法取得权利,法律保护在先获得权利的一方。
3、尊重约定原则
双方就知识产权的使用有过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照约定办理,除非该约定违反公序良俗,或影响正常的社会竞争秩序。
4、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
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一些知识产权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形成了主体的多元化和客体的多元化,也形成了比较稳定的法律关系。法院必须充分考虑特定的历史原因,合理平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上述原则,我们分析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商标与商号冲突,从主观上看分为两种:一种是恶意的,一种是善意的。大家都喜欢用同一个吉祥的词汇,一家公司用做商号,另一家申请了商标,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地存在,如果是善意的,无论是将商标登记为商号,还是将商号注册为商标,只要证明自己是正当的注册,并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在法律上是不会给予否定性评价的。那么,什么是“正当的注册”呢?我们认为,主要是指权利在先,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的成立时间早于北京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沸腾鱼乡”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的商号权因权利在先而被认定为正当注册,该商号所有人被推定为不存在侵权的恶意。同样的道理,天津市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晚于北京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沸腾鱼乡”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北京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商标权因权利在先而得到保护,天津市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商号的登记注册行为被推定为存在“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同时,该行为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商标与商号本是同根兄弟,但实践中却冲突频发,矛盾不断。究其根源,是登记体制及对二者保护厚此薄彼造成的。在同一类商品上不会出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因为商标的核准注册机关商标局进行了全国统一的检索,以保证该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的唯一性。商号被恶意使用,主要问题是不能保证全国统一检索,因为商号是由各县以上工商局在本行政区域内检索后核准登记的。试想,如果将全国的工商登记资料统一放进数据库,那么商号就可以实现全国检索了;在此基础上,如果将工商局登记的商号和商标局登记的商标放在一起统一检索,那么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因为工商局与商标局都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下属部门,所以这个设想也是具有可行性的。
但是,在设想还没有得到专家论证并最终付诸实施前,我们需要谋求现有体制下解决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方法和途径,笔者认为,可以把商号也注册为商标,使其获得与商标同样高规格的保护。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巢 军 江秋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