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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离婚律师谈离婚有哪几种方式
发布日期:2010-09-11    作者:徐振才律师
在实践中,当事人不知道离婚的方式有哪些,并且对是否发放离婚证有疑问。潍坊离婚案件代理律师徐振才为此对这几方面给予解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即我们所说的民政部门,这是有离婚证的。
  而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收到起诉书就为离婚,所以不需要再发放离婚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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