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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看中国法治建设
发布日期:2003-11-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摘要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不良资产的形成具有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等方面的法律原因。考察金融不良资产形成的法律原因以及不良资产处置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将为现行法律制度的完善,为未来制定新的法律制度,为今后各项改革措施的设计、改革的推进,提供有益的帮助。这是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又一贡献。

  关键词

  金融不良资产 法治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做为历史上第一次如此大规模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其影响是多重的,带给我们的思考也是多方面的。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背景下,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观察和思考法治建设的重要的新角度。法律主要是一门经验的知识。通过从法律角度观察、研究金融不良资产的形成、处置,可以对我们的法治建设有所裨益,有利于法律制定和实施良性互动的形成。

  金融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应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的成就有目共睹的,但其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是构成不良资产形成的制度原因之一。这些问题在金融不良资产身上有着较为集中的反映和体现。主要是:法律不健全,使得作为社会经济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的银行业务活动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如银行业十分重要的担保法律制度便长期缺位:“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使得已有的法律规定无法具体实施;银行与企业间的大量业务活动依照政策办事,而政策与法律相矛盾,既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也为不良资产的形成埋下伏笔,又为处置工作造成麻烦;部门立法的局限性,使得不同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法律规定具有不同的利益趋向,并与其他法律规定相矛盾,缺乏系统性,造成信贷业务活动的某些混乱;企业法人制度虽已确立,但真正的企业法人地位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障,一方面是企业自主权得不到保障,一方面是企业自身缺乏科学、合理的决策监督机制,企业行为得不到合理的约束和控制;债权人利益制度保护的软弱;企业改制行为的制度约束缺位;将适应发达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制度理念生搬到正在进行转型的社会经济中,无异于削足适履;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特别是企业“一销两歇”中的清算问题)凌乱不堪。金融不良资产的形成和处置的结果,从一个角度有力地证明了法律是社会利益调节器的观点。未来的法治建设应从中汲取教训。

  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工作)是法治的重要内容。而在金融不良资产形成过程中,银行信贷业务活动中相关各方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是重要原因。在借款合同履行的角度看,金融不良资产实际上借款人没有履行借款合同形成的,虽然其背后还有更深刻的原因。正是银行和企业业务活动中对法律的漠视,才出现了政府部门恣意干预“点贷”,政府主管部门为银行提供担保,借款合同缺乏基本的主要条款和形式要件,金融机构“为诉讼而诉讼”,对债务人不去积极主张权利致使合同诉讼时效已过,不配备法律专业人员参与业务活动,法律工作不到位,借款人从借款时起就不准备认真履行合同依约还贷,抵押物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没有登记,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等等问题。法律意识的淡薄是导致不良资产的产生直接原因之一。增强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管理的法律意识是降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率,促进金融与经济正常高效运行的有效途径;提高法律意识也是推进法治的应有之意。

  社会经济活动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作为全新的业务,由于其业务涉及社会、经济领域的广泛、深入和全面,从而为我们发现现行法律制度中的缺陷和不足并加以完善提供了新的视角,拓展了人们的视野。如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进行债转股,就超出了《公司法》关于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的规定,暴露出有关法律规定的局限性,为有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思路。再如将金融债权通过拍卖等方式转让给新的受让人之后,新的受让方如不是金融机构,是否还有权利向债务人收取利息的问题,现行立法中就是空白。一些新的担保方式,如采矿权抵押、收费权质押、债权质押等等,亟需立法规范。不良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新业务方式因缺乏制度保障而难以推进。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所引起的利益格局的调整,以及由此引起或密切相关的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社会稳定、信用秩序的维护、国企改革、司法制度改革等等问题,也更加集中地得到体现和暴露。认真地研究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法律问题,将为今后各项改革措施的设计、改革的推进,为未来制定新的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负着“保全国有资产,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国企改革”的重任。除此以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的实践,还将对中国的法治建设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效果如何,在一定意义上,已成为衡量我们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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