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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奥妙在于“其他”――读《国务院: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可实施全国无线电管制》
发布日期:2010-09-07    作者:鲁邦升律师
法律的奥妙在于其他――读《国务院: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可实施全国无线电管制》
 昨天,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无线电管理规定》。依照规定,自今年111日起,可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该规定从今年111日起施行。
依照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实施无线电管制的机关应当在开始实施无线电管制10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无线电管制的区域、对象、起止时间、频率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但是,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
《管制规定》称,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区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在省(区市)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由省(区市)政府和相关军区决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备案。
我不是学法律的,因此对“法”本身不敢妄评。如果谁要问我“某某法第几条是怎么规定的?我可以根据这条主张权利吗?”我的回答一般是“应然并不等于实然,一般来说是如此,但在中国,如何适用法律没有固定公式,对不同的人和事,要作不同的分析。”
为什么这样回答?道理很简单:假如社会成员都能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还要这么多的律师和法官干什么?大家都买本小册子来对照就好了。“欠钱还钱”、“杀人偿命”的道理,连小孩子都懂,根本不需要律师和法官去研究,更不需要建立庞大的法学研究和教学机构来研究他的内涵。正因为法律具有应然与实然的关系,因此社会需要这批人。
其实,同一法条,在不同地域、不同时空,甚至对不同的人,约束力往往是不一样的,中国法律的最大特点就是“弹性”,是中有非,非中有是。到底是是还是非?除了行为本身外,还取决于其他各种因素,包括政治因素,用政治话说,就是法律的与时俱进性。
 就象对贪官,犯罪金额相同的,有的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有的可能会被判处五年,虽然判决结果有天渊之别,但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据。如果你非要问人家这样判的原因,人家一定会告诉你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序综合作出的。犯罪事实是其中一个因素,但具体量刑还要考虑其他诸多因素,因此量刑结果会有所不同。你若再问他评判的机制是什么?他会说,按程序,集体讨论。怎么讨论只有天知道。
正因为如此,时下正在讨论的“贪官该不该适用死刑”的问题,不同阶层的人,观点截然不同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不同的人,社会和政治背景绝不会完全相同。
        只要我们仔细研读法律,不难发现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他”、“但是”、“另有规定除外”等几款。法律的奥妙就在于此。研究法律也就是研究这几条,只要这几条搞通了,那一定是国内最权威的专家。但要搞通这几条,仅凭法律功底是不够的,还需要懂得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社会科学,甚至还要研究中国历史。假如一个专家只有法律知识背景,没有其他人文科学功底,相信不可能会成为真正的法学大家。从这个角度来看,在中国,凡是仅学法律的,一定不能称之为法学专家。
这也是中国老百姓对法律往往是百思而不得其解的根源所在。这也是我们的法学院都叫政法大学或政法学院的根源所在。在中国,有“政”才有“法”,先政而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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