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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及战略调查
发布日期:2003-11-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2年,笔者以问卷调查形式向20余个在中国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跨国公司进行了相关知识产权战略的调查。笔者还走访了天津某著名跨国电子公司、某著名卫生洁具生产公司等跨国公司。问卷调查得到了7个公司的积极配合。但是,由于有效样本的数量有限,因此,本文仅进行描述性分析,所得结论未必具有普遍性意义。同时,由于与被调查公司的协议,本文将对所有数据的来源保密。另外,由于填答问卷的人员多为被调查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而问卷涉及的部分则包括公司的经营、财务、销售等内容,因此,其填答会受工作人员的主观认识影响而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被调查的在华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被调查公司)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对象包括了美国公司、日本公司和欧洲公司等主要来华投资地区的公司。从经营范围上讲,被调查公司有从事制造消费资料的以单一产品为主的公司,也包括制造生产资料的经营多元化业务的公司。从经营规模上讲,其上年度在华销售额最少的也达到了5亿以上,最多的则为300亿以上。被调查公司在华雇佣的员工最少的也在500人以上,人数最多的达到了5000人以上。涵盖了规模大小不等的跨国公司。同时,多数公司认为自己在上一年度的表现与竞争对手相比要占优势或至少相同。

  二、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观认识和战略意识

  全部被调查的在华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被调查公司)都认为(占100%)知识产权管理是企业的核心管理目标之一。并且全部被调查公司都认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对于公司具有全局意义。其中只有一个被调查公司认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否是企业的核心管理目标或者是否具有全局意义要视不同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

  具体而言,有被调查公司认为,知识产权在公司中的地位高于生产和销售,等于财务会计、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与技术开发、市场营销和物流配送。有公司认为,知识产权高于物流配送,等于生产、人力资源开发、研究和技术开发和销售,而低于财务会计工作和市场营销售工作。其中对于知识产权工作最为重视是日本某公司。该公司认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在公司的地位高于生产、研究与技术开发、市场营销、物流配送和销售。而最不重视的是一家德国公司,该公司认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低于以上所有公司经营工作。总体上分析,除个别情况外(1家被调查公司),在我们提供的公司经营管理的多方面工作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至少是与财务会计、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与技术开发、市场营销、物流配送、销售等工作同等重要的、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工作是被调查公司的核心管理目标之一,具有经营上的全局意义。但是,知识产权工作并非最重要的工作。这一方面与各个公司在具体时期的经营状况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知识产权工作的性质有关。

  调查中我们发现,按照年度为中长期、跨年度为长期的尺度衡量,所有公司对于知识产权都至少有中长期的战略性规划。而有长期知识产权规划的公司占被调查公司的57%.不过各个公司的知识产权规划的出发点和方向则不同。有的公司是追踪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而后调整自身战略,有的公司则只针对自己的研究和开发状况进行知识产权战略规划(28%);有的则掌握所有有关自己经营目标和方向的所有知识产权信息,并结合自己的研究和开发情况进行知识产权规划(28%)。有的则既追踪对手知识产权的情况,又把握所有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并针对自己的研究开发情况进行知识产权规划(14%)。可见,跨国公司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往往根据自身情况,或者通过追踪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调整自身战略,或者掌握所有相关知识产权的情况进行规划,或者针对自己的研究开发状况进行规划,或者兼而行之。

  在进行相关知识产权规划时,被调查公司使用的主要手段有:专利信息采集、侵权可能性分析、商标扩张可能性的分析、保护方式可能性分析、衍生专利分析、本地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法律状况分析、品牌的文化分析、交叉许可的可能性分析、技术成果的专利性分析和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效益分析等。上述手段至少为被调查公司“偶尔”使用。而其中,使用最为频繁的依次为为商标(品牌)的文化分析(100%)、本地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法律状况分析(80%)、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效益分析(80%)和专利信息采集(60%)。可以看出,在华跨国公司十分重视其品牌的当地化过程,同时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以及申请专利的效益问题也相当关注。

  调查还表明,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的战略重点依次为专利(100%)、商标(88%)、商业秘密(42%)、计算机版权(14%)。因此,专利在跨国公司知识产权工作中具有核心重要的地位,是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重点。当然,商标也极为重要。不过,应该指出,专利和商标突出的重要性与我们所调查的公司性质有关。由于我国尚未开放文化娱乐行业,因此,文化界跨国公司并未进入中国,所以,版权的重要性在我们所调查的以生产和生活资料生产为主的公司中当然就略显逊色。另外,跨国公司在中国花费在知识产权的费用上,多数公司花费在专利上的费用较高(60%),或者与其他知识产权如商标、商业秘密和版权的花费持平。只有个别公司花费在商标上的费用为高。这也说明了专利的重要性。

  被调查公司还认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知识产权的战略分析对于公司的决策有重要的作用(60%)、或者至少对公司的决策起到辅助性作用(40%)。

  三、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和策略

  被调查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目标以提高市场占有率为主(60%),而事实上,更有60%的被调查公司认为,知识产权的管理目标是以占据市场主导地位为目的的。把二者作为共同目的或者至少把其中之一作为主要目的的公司合计则有80%.另外,部分公司则将预防性竞争作为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目标。可见,提高市场占有率以至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是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目标。

  调查表明,跨国公司往往设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通过宣传教育、激励发明人等制度手段、技术手段以及购买等商业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具体而言,被调查公司采取的主要制度手段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被调查的所有公司都设有管理知识产权的机构。其中有57%的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知识产权工作,43%的公司有机构负责知识产权工作,虽然该机构并非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的机构。另外,设立专门机构的被调查公司一般都有人数不等的工作人员,而其中人数最多的更达到了51人以上。

  二是通过经常性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被调查公司中经常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宣传和普及的占60%,而偶尔进行宣传和教育有40%.三是奖励知识产权的发明或创造者。奖励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给予发明人固定数额的奖金;一是给予发明人按比例提成的奖金或期权安排。

  四是以有效的管理制度防止知识产权的流失。被调查公司全部都制定了有关于知识产权的、对于每一个职工都有效的规章制度,同时,在劳动合同中都设有专门的技术保密条款。有一半的公司还与职工签定了同业竞争条款。另外,还有1/3的公司通过以某种形式的技术报告公布自己不打算申请专利的技术研发成果,以防止受制于人,并且破坏竞争对手形成知识产权的能力。同时,有2/3的公司将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教育纳入了对于员工的整体培训计划中进行实施。可见,在华跨国公司十分重视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作用,以各种制度、合同规范和约束员工在知识产权的创新、使用和流动中的行为,使知识产权管理成为日常的、有效的管理工作。

  五是聘任专门的知识产权律师。其中83%的公司聘任了包括专利和商标代理人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员。但是,应当指出的是,仅一家公司邀请所聘任的专门的知识产权律师参与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开发的决策行为。这表明,尽管跨国公司重视知识产权的法律服务,但是,包括专利和商标代理人在内的知识产权律师的作用也仅局限于向公司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服务。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现象。

  被调查公司采取的技术手段和商业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增加专利申请的数量。其中有2/3的公司正通过增加专利的申请数量来实现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另外,某跨国公司也表示,专利的质量问题也十分重要。

  二是加大商标宣传投入,进行品牌扩张。50%的公司正加大对于商标的宣传力度,进行品牌扩张,来实现增加市场占有率的目标。

  三是通过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方法破坏竞争对手的优势地位。1/3的公司把这一手段作为实现知识产权管理目标的手段。

  四是增加研究发展资金,通过技术创新支撑知识产权目标的实现。被调查公司上一财政年度的研发费用最少的为1000万到5000万之间,更有公司的研究发展费用达到了5000万到1亿元人民币之间。有的公司研发费用占到其销售收入的5%,有的公司这一比例甚至高达7%.高额的财政投入是增加专利申请数量的资金基础。显然,大量的科研投入是增加专利申请量的前提性条件。

  五是在中国设立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通过开发适应中国市场的独特产品来赢得竞争优势。被调查公司中有71%的公司在中国设立了独立的科研开发机构。而14%的公司准备在中国设立独立的科研开发机构,只有14%的公司既没有独立的科研开发机构,也不打算设立。同时,所有设立科研开发机构的公司都将适应中国市场,开发适合中国的独特产品作为目标。可见,多数跨国公司以提高在中国的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将科研开发工作搬到了中国。这显然有利于我国的人才培养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另外,部分被调查公司也出于利用中国便宜而有效率的工程师,减少开发的成本和建立与当地研究发展机构的关系,增强将来的竞争力的考虑,在中国设立独立的研究发展机构。

  四、在华跨国公司与其母公司及其他公司和组织间有关知识产权的关系

  在华跨国公司往往是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因此,这些公司都具有相当的独立性。不过,由于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是跨国公司母公司的战略经营单位之一,因此,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也存在着有关知识产权的密切关系。同时,在华跨国公司之间存在着既相互竞争又相互联合牟利的关系,往往也在知识产权上有频繁的交易。

  一、通过母公司转让获得知识产权是在华跨国公司获得知识产权的主要途径。80%的在华跨国公司通过母公司有偿转让的方式获取知识产权。还有20%的公司则通过无偿转让的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也就是说,从母公司有偿或无偿获得知识产权是目前在华跨国公司取得知识产权的主要途径。其他途径分别为本地化研究并申请获得或者与其他合作伙伴共同研究并申请获得。但是,这两种途径使用的频率是很低的。这表明,在华跨国公司本地化研究的能力还处于较低水平,作为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的战略经营单位,在华公司主要是知识产权的使用者,还没有成为创造者。

  二、在知识产权战略上与母公司充分协同。这首先表现为绝大多数在华公司使用与母公司同样的商标或服务标记。这类公司越占83%.只有17%的公司使用与母公司不同的商标或服务标记。同时,50%的公司对母公司商标和服务标记进行了本地化翻译、本地化的策划和宣传。在华跨国公司的母公司通常在母国申请专利的同时也在中国申请专利(50%),而在母国申请专利的同时,“有时”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也占到了50%.在华跨国公司的情况类似,往往也在向中国申请专利的同时,按照统一的步调向其他国家申请专利。母公司和在华公司充分协同,使知识产权工作效益最大化。

  三、利用母公司强大的谈判能力,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华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被侵害后,在自认为司法和行政机关的救济仍然没有公正解决时,50%的选择向母公司寻求帮助。另有50%的公司仍然选择向行政机关寻求帮助或者向新闻媒体发布消息表达不满。同时,在被问及母公司如何解决时,80%的公司认为其母公司将“以母公司的身份”向中国的主管机关表达意见。同时,也有部分公司认为其母公司将会向有关民间商业组织通知有关情况并提出商业投资的建议。可见,在华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上同样是以母公司为强大后盾的。母公司往往成为其表达知识产权诉求的主体。显而易见的原因是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有着较为强大的谈判能力,能够与我国政府就具体问题或者普遍性问题达成有利于其在华公司的利益安排。

  四、重视民间组织和战略联盟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重要作用。80%的被调查公司参加了旨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产品的民间组织。同时,也有50%的公司参加了专利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联盟。75%的公司与其他公司通过交叉许可的方式进行战略合作。可见,跨国公司十分重视商业自治组织在打击侵权和假冒中的作用,愿意通过在民间组织中的合作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同盟也是保护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利用效率的重要组织形式。同时,有50%的被调查公司曾经赞助过民间的知识产权研究活动,并将学术研究结论纳入经营决策参考。

  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环境

  调查表明,整体来看,在华跨国公司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比较差。其中仅有16%的被调查公司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环境“较好”。而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一般和很差的则分别占到了50%和33%.可见,尽管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有了较大发展,但仍然不能达到这些公司在华经营所期望的目标。

  调查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与司法和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有关。

  调查表明,我国司法在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公正性有待加强。只有40%的公司认为,法院的裁判总是很公正。而有60%的公司认为司法裁判有时公正,有时不公正。

  同时,知识产权法官的素质也有待提高。仅有20%的公司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很好。而80%的公司认为一般。这也可能是司法裁判中的未达公正的原因之一。

  调查表明,我国主管知识产权的行政机关效率仍有待提高。仅有40%的被调查公司认为专利行政机关的审批效率很高。而认为专利审批效率一般或者较差的分别为40%和20%.对于商标行政机关的审批效率,被调查公司的结论是一致的。即40%的认为其效率很高,而有60%的认为一般和较差。对于专利和商标来讲,这种认识的差异性应该与领域的不同造成的审批量的不同有关。但是,一半以上的否定评价仍然表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审批效率有待提高。

  尽管有关司法和行政的问卷调查得到的评价不高,但是,笔者认为,在华跨国公司给予我国整体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的否定评价的主要原因并不在此。整体法律环境的恶劣认识必然是与其利益的被侵害有关。尽管行政机关的效率有待改进,但效率并不直接侵害或者并不严重侵害其利益。整体环境的恶劣认识必然是由于司法裁判的不公正以及在知识产权被侵害时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和赔偿。因此,一方面,我们要提高审批效率,另外一方面,我们要提高法官素质,完善制度,公正裁判,加之以严格的执法,最终改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整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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