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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煤气中毒,房东支付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0-09-07    作者:110网律师

煤气中毒索赔6万元
外地来京的张女士在丰台租住平房期间,因自购炉具取暖致煤气中毒,不幸身亡。为索赔偿,其家属将房东李某告上了法庭。经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耐心细致调解,双方以李某赔偿张女士家属6万元握手言和。
  2008年下半年,张女士与女儿共同承租了李某位于丰台区的一间平房居住,并使用自购的“三无”炉具取暖。同年11月,该村村委会对李某及张女士和其女儿进行了冬季防火防煤气中毒警示。当月25日,村委会工作人员在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该出租房在未安装风斗情况下使用炉具,当场告知李某、张女士予以纠正。12月5日,村委会工作人员再次复查时,发现该户仍未安装风斗。同日,张女士女儿在预防煤气中毒安全责任书回执上签字。2009年2月24日,张女士因一氧化碳中毒,在驻地一社区卫生所吸氧两小时。第二天,张女士再次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并不治身亡。
  2009年10月,张女士家属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因李某未安装风斗造成张女士死亡,索赔近2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李某赔偿张女士家属近12万元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审理期间,合议庭认为,张女士在租住的房屋使用自购的三无产品炉具取暖,在明知没有安装风斗、存在安全隐患、经村委会多次提醒,且事发前一天曾发生一次煤气中毒事故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显然,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预见其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对造成自身悲剧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出租房屋没安风斗,对悲剧的发生固然负有一定责任,但相比张女士的重大过错明显只是一种次要责任。张女士因煤气中毒不幸身亡,双方都不愿悲剧发生,继续深究各自的是非对错,可能会给死者家属带来二次伤害。于是,合议庭未武断下决,而是由承办法官时霈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一方面对死者家属给予充分的感情理解和关怀,另一方面运用通俗的语言辨法析理,借助典型的案例摆事实、讲道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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