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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论述题必考行政法三原则
发布日期:2010-0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一次较为详尽地提出了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六项,这里由于论述题论述的需要,简化为三个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的相抵触。合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与这一原则相比,其他原则都处于从属、补充的地位。

  合法行政原则的含义主要包括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两个方面。

  1.所谓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法律保留的具体含义包括:

  (1)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对此做出任何规定;

  (2)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2.所谓法律优先,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法律优先的具体含义包括:

  (1)行政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

  (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

  (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二)合理行政原则

  所谓合理,即合乎理性,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平”。合理行政原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裁量权做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法律原则中所讲的合理,指的是符合最基本的、最起码的理性,而不是十全十美的、尽善尽美的理性,即符合一个理智健全的人所应当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即可。

  具体而言,合理行政原则又包括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1.公平公正对待,即当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形、或基本相似的情形时,应当做出同等的、或者相近的处理,不得出现明显的偏差或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活动时,必须考虑也只能考虑与该事件有关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而影响其决定;

  3.符合适当比例,即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行政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应当以必要为限度,在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各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因此,比例原则也称最小侵害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 (2010年论述题考察重点)

  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着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也是法律上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这个考点将是热点。程序正当的具体内容也可以被分解为几个方面:

  1.信息公开,又称情报公开,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在公开之列。

  2.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做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需要注意的是,公众对行政程序的参与,并不意味着他们最终能够和行政机关一道做出决定,最终的决定权仍掌握在行政机关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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