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二、特征
(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
(三)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本法特别规定对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应作价,并在企业登记事项中予以载明。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起到公示作用,保护债权人利益。
(四)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三、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一)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表见普通合伙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还债顺序:1,企业先还;2,普通合伙人和表见普通合伙人对外连带。
(四)无权代理: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还债顺序:1,企业先还;2,普通合伙人连带;3,企业和普通合伙人向该人追偿。
(五)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四、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基本与普通合伙人相反)
(一)自己交易自由及其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竞业自由及其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出质自由及其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对外转让份额自由: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十大区别:有限合伙人可以是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有限责任,不执行事务,不得劳务出资,自我交易自由,竞业自由,出质自由,对外转让份额自由,当然继承,可以约定利润归部分人。
五。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六、有限合伙人的退伙
(一)有限合伙人有本法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二)当然继承: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三)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七、合伙人责任性质的转换
(一)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八、合伙企业破产制度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