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刑诉法第十五条
发布日期:2010-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的第十五条。该原则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根据宪法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1)不立案或不予受理
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如果法院对于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庭前审查阶段发现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决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
(2)撤销案件
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3)不起诉
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①发现犯罪分子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②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参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至263条)。
(4)终止审理
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二至六这五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5)宣告无罪
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
注意:近几年司考真题的考点都是诉讼的不同阶段对于上述情形的处理方式。解答这种题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弄清楚案件处于哪个诉讼阶段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比较特殊的,既承担着监督及提起公诉的职能,又在一定的范围内承担着侦查职能。因此,碰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检察机关的处理方式实际上可以有三种:不立案(尚未立案时)、撤销案件(侦查阶段)、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因此,对于考查检察机关在这种情形下的处理方式的题目,考生一定要弄清楚案件处于何种阶段,切记检察机关也可以作为侦查机关而采用不立案、撤销案件这两种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