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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精选
发布日期:2010-09-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9年1月1日国务院决定开征燃油税,同时取消所有的全国政府还贷的二级公路的收费。某县政府交通局执行该省交通厅2009年1月15日发出的《关于本省二级公路继续征收费用的通知》。驾驶员刘某对县交通局征稽办公室的收费行为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同时刘某向县政府一并提出对省交通厅上述通知的审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省交通厅的《关于本省二级公路继续征收费用的通知》属于行政立法的范畴

  B该省交通厅的《关于本省二级公路继续征收费用的通知》有权设定对拒绝缴费行为的1000元以下罚款

  C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将上述《关于本省二级公路继续征收费用的通知》移送该省交通厅审查

  D若县政府改变了县交通局收费的数量,刘某不服的,有权在该县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县政府为被告起诉

  A该省交通厅发布的《关于本省二级公路继续征收费用的通知》不属于行政立法的范畴而属于规定——规章以下或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一词虽然属于行政法学上的一个理论概念,但对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基本上没有什么争议。行政立法是指具有行政立法权的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在行政行为意义上理解这一概念,其主体和客体都具有行政的性质、行政的色彩。既非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性法律、地方性法规,也非指最高法院制定的行政审判的司法解释。这两种法律文件在客体的性质上都具有行政色彩,但主体均非行政主体所为。行政立法一词仅指行政主体同时又制定的是行政性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在主体上即指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组成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题干中某省人民政府具有规章制定权,但作为省政府职能部门的省交通厅就没有规章制定权了,制定的不是规章也就不属于行政立法的范畴了。故而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错误,既然是规定,够不上规章就无权设定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13条——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有权设定警告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本题中某省交通厅的《关于本省二级公路继续征收费用的通知》即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

  C选项正确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第26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刘某对县交通局征稽办公室的收费行为不服,有权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市一并提出收费依据的省政府交通厅《关于本省二级公路继续征收费用的通知》。关于对规定一并审查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第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本题中的标的《关于本省二级公路继续征收费用的通知》正如A选项解释的一样,属于《行政复议法》第7条所指”规定“的范畴。

  D选项若县政府改变了县交通局收费的数量,属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县政府是被告。根据《行诉法解释》第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D选项刘某对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在该县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县政府为被告起诉符合该条第一项的规定。「答案:C、D」

  另需指明的是,本题作为多选题,当A、B选项肯定排除后,C、D选项为只能选择之项,这是答多选题的技巧之一。这种多选题正确选项集中安排在C、D是较少见的。

  下列关于规章以外及以下的“规定”的说法哪一项错误?

  A.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B.在行政复议中可以被复议申请人一并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

  C. 在行政审判中经法院甄别为合法有效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D.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5月18日发布的《关于广东省2009年夏粮征购的通告》(非政府令颁布)是地方规章,不属于规定的范畴

  E. 有权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不执行60日的期限

  此题是一道经典的复合型题目,寥寥数语将行政法制度中规章以外及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知识点“一网打尽”。答好此题需要具有“发散性”思维,对行政法中有关“规定”的相关知识点,前后关联、融汇贯通。

  A选项的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17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法》第14条和第15条只提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及省级政府的规章,未“点到”的一律无资格设定行政许可。这里的“规定”自然不属于有权创设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范畴。A选项的后半部分也无权创设行政处罚正确——源自《行政处罚法》第14条的规定,该条规定:“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而该法的第9?13条仍然规定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对行政处罚的创设权,未提到规章以下的规定当然也就无权了。

  B选项正确的依据是《行政复议法》第7条,该条规定在行政法制度中具有“颠覆”和“革命”性的价值,主要是由于该条的规定使得《行政复议法》在表决的人大常委会上获得全票赞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这里的八类规定(第二项包括六个主体)即指非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注意本条的范围不含国务院的规定、乡镇政府部门(股)的规定。

  C选项正确的依据是《行诉法解释》第62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指后边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D选项错误,因为判断一个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其形式标准就是看其是否以省长令的形式颁布,如果是就是规章,如果未用省长令就不是规章,那就是本题中探讨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故而D选项错误属于唯一当选之项。

  E选项正确的依据是《行诉法解释》第39条,该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哪一级的规范性文件有资格规定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不按60日计算的期限呢——法律、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省法规)、规章(含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和本题探讨的规定都有资格规定,所以,E选项仍然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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