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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公司法考点表格整理
发布日期:2010-08-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人数 50人以下(第24条);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第79条)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万元(第26条);一人有限公司为10万元(第59条) 500万元(除保险、证券、商业银行外)(第81条)
出资缴纳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26条);一人有限公司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第59条)。 发起设立: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两 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第81条);
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
出资限制 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第27条) 发起设立:书面认足(第84条);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第83条)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少与股份总数的35%(第85条)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第27条)
验资 必须经验资机构验资(有限公司第29条;股份公司第90条)
设立程序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制作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申请批准募股→公开募股→召开创立大会→登记(第84条)
设立登记主体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第30条) 董事会(第84条)
出资责任 应该出资而没有出资的:有限公司一补缴出资,承担违约责任(第28条);股份公司一补缴出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
虚假出资的:设立时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
设立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95条)
股本抽回   (1)超过截止期限未募足股份(第90条);
(2)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第92条);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第92条);
(4)公司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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