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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处理工伤事故的必经程序吗?
发布日期:2010-08-29    作者:110网律师
工伤认定是处理工伤事故的必经程序吗?
事情是这样的: 原告自2001年11月经人介绍到被告某公司工作,双方并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但未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02年12月24日原告在正常操作机械的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右肢严重受伤,后经住院手术治疗。原告受伤后,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申报工伤,2004年7月原告右肢所受损伤经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作出受伤致残程度鉴定为六级的结论。原告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及伤残抚恤金等合计人民币173427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在其损伤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对其进行赔偿,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工伤认定和工伤等级鉴定是处理工伤劳动争议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也无权改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本案中,原告右肢受伤属实,但其在未对该损伤是否属工伤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即以工伤争议赔偿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公司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可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律师在线:   法院对该案的处理结果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其依据是原告在对自己右肢所受损伤是否属工伤未经鉴定以及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我国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由此引出以下两个问题:   1、受伤职工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能否直接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伤认定和工伤等级鉴定是处理工伤劳动争议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它是一种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也无权改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司法权不干预行政权。因此,受伤职工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因受伤职工未经工伤认定而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以其申诉材料不齐全为由不予受理,能否视为仲裁部门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或决定、裁决的,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当事人对该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可视为仲裁部门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的是指,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超过期限以及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三种情形。本案中,原告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仅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即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被仲裁部门以申诉材料不齐全为由而不予受理,这不能视为仲裁部门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其理由主要是,首先,仲裁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原告申诉的材料不齐全,说白了就是原告的损伤未经工伤认定,仲裁部门无法对此进行仲裁,何况我们不能人为地对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作扩大理解和运用,把因申诉材料不齐全而不予受理的情形也视为仲裁部门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其次原告在申请仲裁时,即便未经工伤认定,仲裁部门也应在开庭前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逾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作出决定的,可视为委托不成,仲裁部门可以以证据不足为由,径行驳回申诉。这也符合我国设立劳动仲裁制度的目的。否则,当事人不管是在什么状况下,为了向法院起诉而将仲裁程序草草走过场,那当然是有悖劳动仲裁立法的精神,也应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所不应支持的。 本案原告的起诉被驳回,那原告到底应采取何种途径来进行自我救济呢?是行政的,还是民事的?这是个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否可以从充分保护劳动者、同情弱者的角度出发,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民事的方式对原告予以司法救济呢?能否比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方法,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法官根据原告所举其他证据的情况直接对其所受损伤是否为工伤进行确认并进而作出实体处理呢?因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也涉及到对双方当事人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交警部门虽对事故进行认定,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事故认定结论仅作为一种证据使用,对认定不当或没有认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而直接作出裁决,也就是说,事故是否经过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并非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必备条件。 但仔细想来,这两类案件还是有本质的区别: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适用的是过错原则,法官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自行作出责任认定;而工伤争议赔偿案件属劳动争议案件,尽管它也属侵权赔偿案件的范围,但它并不适用过错原则,如果受伤职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经工伤认定,是不能以用人单位未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而存有过错为由,让法官采信其诉讼主张的;况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以及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受伤职工作为原告主张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时,他应向法庭提交其损伤已属工伤的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是否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裁决。   显然,本案的原告在目前的情况下是无法通过民事途径对自己所受损伤进行救济。但基于前文的分析,工伤认定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无论是《工伤保险条例》还是《工伤认定办法》对用人单位或职工就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如何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以及用人单位未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等都有明确规定。因此受伤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积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认定不服的,依法进行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途径来自行救济。当然,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法院具有最终司法裁决权。 法律规范: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专家释惑: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用人单位不申报的,事故受害者本人或其亲属可在发生事故后一年内申报。这是发生工伤事故后第一步首先必须作的,只有作了工伤认定下面的程序才可以一步一步地向下走,否则就会给妥善处理事故造成障碍。使本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无法享受。受伤职工或其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一般是: 一、受伤职工或家属提出工伤认定时,首先让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必须写明工作单位全名称;在受伤经过及原因栏一定要写明受伤时间、地点和原因,受伤部位和受伤程度;其次要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院初始诊断书。
  二、劳动保障部门接到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后,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齐全,可以当天受理,并向用人单位下达受理和举证通知书;如果材料不齐,要向申请人下达补正材料通知,根据事故的类型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供什么材料。申请人补正材料齐全后,再决定是否受理。
  三、关于补正材料,要区分事故类型,提供不同的材料。有目击人的要求有2人以上证明,证人证言要有本人签字按手印,同时要提供证人的身份证明。
  四、关于受理通知。工伤认定申请一旦受理,证明认定工伤的时效开始,60日内应做出认定结论。
  五、关于下达举证通知。职工个人或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应向用人单位下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下达举证通知书是向用人单位进一步取证的手段,也是必经程序。举证通知中除写明工伤认定所进一步需要的有关资料外,同时也要写明申请人以什么证据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此是否有异议,若有异议请举证并答辩。另在举证通知书中会写明对受伤职工某月某日发生的事故用人单位是否承认是工伤,若不承认,请提供有关证据并写出答辩。如果用人单位15日内没有举证、答辩和提供任何证据,即可以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一致,下一步就要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对劳动关系有异议,劳动保障部门将告知申请人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裁决劳动关系。同时下达工伤认定延期审批表,告知申请人由于需要仲裁委仲裁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时效暂时中止,等仲裁委作出裁决并送达当事人15天后(以仲裁委送达回执签字为准)任何一方不再提出诉讼后,工伤认定时效再行启动。若有一方对劳动关系裁决不服提出上诉,要等到法院判决生效后再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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