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提高火灾事故调查中的笔录质量
浅谈如何提高火灾事故调查中的笔录质量
摘要:通过对制作火灾事故调查笔录存在问题的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制作高质量调查笔录的方法,为提高笔录的证明作用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火灾 事故调查 笔录
火灾现场调查笔录是火灾调查工作中的一种重要书面文字材料,是火灾调查人员询问火灾当事人和现场勘查时所做的文字记载,是具有法律效能的文书。调查笔录是消防机构认定起火原因、火灾性质的证据之一,也是消防机构研究问题和总结经验教训,检查办案质量的证据。因此,笔录在火灾事故调查的证据体系中占有很大的比重,笔录质量直接影响火灾事故调查案件的办理质量,它是当前基层火调人员必须要始终掌握好的一项基本功。因此,要提高火灾事故调查的办案水平乃至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整体水平,必须要注重笔录质量的提高。
1 、笔录在火灾事故调查证据体系中的地位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证据”有七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的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三种证据主要都是以笔录的形式进行固定的。在现阶段的火调实践中,笔录是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举足轻重。
2、 火灾事故调查笔录制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火灾事故调查质量总体上在不断提高,但部分地区和单位火灾调查水平亟待提高,主要是因为办案中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存在问题,这两方面的问题都可以从笔录中得到反映。实体方面是因为笔录的简单粗糙而导致证据不足,进而导致火灾原因、责任认定不准。程序方面是对一些执法的环节或法定程序如传唤、物证提取等不以笔录或其它形式固定,或虽有笔录但记录不全、时间顺序不当而导致调查程序违法。笔录质量不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文字水平欠缺。这与火调人员对笔录的重视程度以及工作责任心有关,主要表现为:错别字,病句,用语不规范,标点符号不规范,人称混乱,字迹潦草等。
(2)表达能力不强。这与火调人员的文化基础有关,主要表现为:叙述要素残缺不全,导致对现场情况的叙述不完整,不清楚;记叙简略,描述粗糙,对关系到原因、责任的关键问题记录不到位;笔录的目的性不强,茫无头绪,想到哪就问到哪,大部分篇幅用于描述那些对分析火灾原因没有意义的事物;笔录的逻辑性不强,问题与问题之间缺乏内在联系,缺乏连贯性等等。
(3)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笔录的合法性、证明力受损。主要表现为:单人办案,笔录只有记录人而无询问人或询问人只有一人;只有现场勘查人员而无记录人或现场见证人;交叉询问,记录人或询问人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份甚至更多的笔录中;笔录未经核对,涂改、增删处未按指印确认;笔录首部制作不规范、漏项等等。
(4)法律素养偏低。这与火调人员的法律水平、工作经验以及执法习惯有关,主要表现为:用语不严谨,不注意使用法律用语,在现场勘查笔录中出现附近或可能等模棱两可的词句;对关系到认定原因或责任的细节记叙不明。
(5)对特殊情况缺乏处理经验。有法律规定的不按法律规定操作,无法律规定的不能结合实际灵活处理,主要表现为: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时;询问未成年人、聋哑人时等等。
3、提高笔录质量的根本途径
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要提高笔录质量,首先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充分认识到笔录在目前行政诉讼证据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证明效力。其次,各级领导、法制部门及基层火调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确保每一份笔录的高质量。
(1)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笔录是现阶段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物质载体,经常通过各种会议、文件对提高火灾事故调查质量提出具体要求,督促和鼓励火调人员提高笔录质量,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增强火调人员对制作笔录工作的责任感、自豪感和成就感。同时,各级领导还要把好笔录质量把关的作用。关键是大队一级的领导要牢牢把好本道关卡,及早发现问题并及时补救和完善,避免因笔录记录不清被撤销或变更认定。
(2)法制或防火部门要对影响火灾事故调查质量的各种因素加强调研,其中包括对笔录质量的专题调研,针对案件审核、执法治理考评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归纳总结和分析,及时研究各种解决方法和对策。
(3)一线火调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不断提高自身执法素质。要端正工作态度,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克服简单粗糙、粗枝大叶、得过且过的不良作风,认真做好每一份笔录。同时,平时还要注意加强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学习,努力扩大词汇量,增强文字表达能力,掌握必要的国家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提高文化、法律等方面的综合素养。
4、 提高笔录质量需要认真把握的细节问题
(1)先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做出判断。这一要领的难点在于快速判断关键环节,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里多了解案情,同时抓住时机收集取固定其它证据。如果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要向接警的人员和中队扑救人员了解情况。如果此案有目击证人、物证、书证,则务必首先采取措施保证证人、物证、书证不流失,然后开始制作笔录,因为证人和物证的证明效力一般而言优于违法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述。如果不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应在制作笔录前先查阅原有的笔录材料和其它证据材料。
(2)先列提纲,对本次笔录要记的内容、要调查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可以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不要认为很正经、很正式的东西才能称为“提纲”,拿张废纸信手写来也是提纲,关键在“写”,把想要调查的东西写下来才可能使调查有针对性。
(3)有关证人、物证、书证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要确实体现人证、物证、书证的法律证明效力,并让各种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使全案各种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4)要注意使用法律用语。比如:起火时间是2009年8月18日15时30分,就不能写成8月18日15时30分,或8月18日3时30分等等。
(5)紧扣法律规定进行提问和调查,力求真实地与行为客观方面的特征相呼应。尤其要避免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一些对原因认定和责任认定起决定作用的要详细记载,关键字句不要首先出现在“问句”中,以避免“诱供”之嫌。关键字句最好在“答句”中出现后,再在“问句”中加以重复和强调,由被询问人重述加以确认。
(6)不能忽视程序方面的要求。笔录的询问人、记录人必须分别签名,杜绝单人办案、交叉询问等违反程序的做法;笔录不仅要由被询问人签名、捺印,而且涂改、增删、超出行高列宽、字间距疏密不一、中间空白的地方也要按指印确认;规范填写笔录头、传唤程序,规范地进行笔录核对,由被询问人亲笔书写“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读给我听过),与我所说的相符”字样进行确认等等,确保程序方面不出问题。
(7)针对各种特殊情况灵活进行处理。有法律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操作,无法律规定的结合实际妥善加以解决。当见证人拒绝签名时,火调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必要时可进行录像,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固定;询问未成年人时,应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
总之,火调人员在调查火灾事故工作中,要紧密结合具体个案的实际特点,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提高笔录制作的质量,有效增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笔录的法律证明效力。【作者: 陈育才 来源:肇庆消防支队 发布时间:2009-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