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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资料: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0-08-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司法考试资料: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如故意杀人罪的“人”,盗窃罪中的“公私财物”就是犯罪对象。特定的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是构成要件,行为只有作用于特定的对象,才能构成犯罪。例如,只有当行为人拐骗了不满14周岁的儿童时,才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特定的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影响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例如,盗窃财物与盗窃枪支的,分别构成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

  行为对象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有别。例如,贿赂是组成受贿罪、行贿罪之物,而不能认为是受贿罪、行贿罪的对象;再如,赌资是组成赌博罪之物,而不是赌博罪的对象。行为对象与行为孳生之物有别。行为孳生之物,是指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例如,行为人伪造的文书、制造的毒品等,它们不是行为对象。因此,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相对于走私、贩卖、运输而言,毒品可渭行为对象,但对于制造行为而言,行为人所制造的毒品属于行为孳生之物,不是行为对象。行为对象与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有别。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主要是指犯罪工具。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时,伪造的信用卡不是行为对象,而是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行为对象与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取得之物有别。例如,行为人杀人后从雇请者处得到的酬金或者物品,也不是行为对象。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较为密切: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1)犯罪对象所呈现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它一般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客体所表现的是行为的内在本质,因而决定犯罪的性质。(2)特定的犯罪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3)犯罪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而犯罪客体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4)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因为犯罪对象相同并不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而犯罪客体则是犯罪分类的根据,因为犯罪客体要件相同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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