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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律师工作记录--律师风险提示
发布日期:2010-08-28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风险提示
致:广西恒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针对恒远公司各条支线承包方对外招聘员工一事,作为贵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本律师对恒远公司可能造成的法律风险进行以下分析和提示。

一、现有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另根据《劳动合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所以,在劳动合同中,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不能是个人。
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其中最重要的区别是: 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用人单位一方只能是法人或组织,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而劳务(雇佣)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个人,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根据上述分析,自然人或者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各支线老板以人个人名义作为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发包方的恒远公司尽管事先与承包方的运输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方雇佣的人员的待遇等问题由承包方负责,由承包方管理,与发包方无关。但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相抵触。从而可能存在与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三、降低风险的解决办法
解决办法1:各支线承包方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名称可用“XX货运部”等,负责人为各支线承包老板,然后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作为用人单位进行招聘;
解决办法2:(各支线承包方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各支线承包方以个人名义与应聘者签订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

四、律师建议
对各支线承包方所租用的货运站(门市部),每个站点可由恒远公司招聘一至两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范本参见附件2),作为该支线及该站点的行政管理人员协助支线承包方各项运输工作(该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等待遇与该支线的盈利情况挂钩)。其他人员则由各支线承包方以个人名义与应聘者签订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劳务合同范本参见附件3)。
承办律师:方学业,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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